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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桂建标字[1993]第11号

关于颁发一九九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筑工程造价在各种政策性变化的影响下有了较大的变化。为此,自一九八九年以来陆续的对我区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作了必要的修编和调整,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也作了相应的和改革和调整。为使我区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相互对应、水平一致,使用方便,在已颁发执行的我区一九九〇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相继对我区一九八六年《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土建分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随文颁发执行,并规定如下:

1、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自颁发之日起,即贯彻执行。

2、凡属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即新预算定额与费用定额配套贯彻执行之日)编制的建筑工程概算,均应根据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修正概算,调整投资金额。实行概算投资包干的工程项目,若无特殊原因的也应据此进行调整。如合同中注明是“包死”了的工程项目,已考虑九〇预算定额,并进入了概算定额因素的概算,则不能简单套用本定额。已经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则不再进行调整。

3、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颁发之日起,原一九八六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概算定额》(土建分册)同时停止使用。

4、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权属区建设标准定额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颁发 工程 定额 通知

抄 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

抄 送:区标准定额站、本委建管处,办存。 OqyWi8qPVmH/vO9fpN/ncPSIJ+cVlKtXAmnREe7t2802HxksHrEzimHi3/23wY9h




总说明

一、为贯彻党十四大会议精神,加快深化改革适应建设领域内市场机制和宏观控制的需要,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我委特组织区建设银行、设计单位、区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各地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等单位修编了一九九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称概算定额)。

二、本概算定额基本上是以原一九八六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土建分册)》为蓝本(个别与现行规定有差异的部份作了少量调整),结合现行的一九九〇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而成的。

三、本概算定额项目由工程量、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主要材料用量组成。基中,工程量和主要材料用量均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测算分析比较后综合取定的,除有说明外一律不得换算。其他,按照《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量”、“价”分离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政策性的调整,予以必要的调整。

四、本概算定额作为我区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修正概算的依据;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招投标标底的依据。

五、本概算定额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修膳工程。

六、工厂制作的砼及砼预制构件、门窗、金属构件等基价已包括15公里的运输费,如实际超过时,可进行调整。

七、本概算定额中凡注明“××”以内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八、本概算定额的工程内容,定额解释、工程量计算方法,除各章说明及附注外,其他仍应按《预算定额》规定执行。

九、本概算定额的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标准定额站。 OqyWi8qPVmH/vO9fpN/ncPSIJ+cVlKtXAmnREe7t2802HxksHrEzimHi3/23wY9h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垮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其余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园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设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三、其他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OqyWi8qPVmH/vO9fpN/ncPSIJ+cVlKtXAmnREe7t2802HxksHrEzimHi3/23wY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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