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2版)(以下简称本单价表),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12-2000),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共分十二册,包括: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第七册消防工程;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第十三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二、本单价表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安装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安装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单价表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安装工程。
四、本单价表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单价表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和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本单价表正常的施工条件是指: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侯、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本单价表的人工消耗量: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人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本单价表的材料消耗量:
1.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期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3.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4.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八、本单价表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机械施工工效编制的,包括机械幅度差。
2.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施工机械在其他直接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九、本单价表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1.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编制的。
2.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施工仪器仪表在其他直接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十、本单价表已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水平和垂直运输。垂直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设备、材料需要再次搬运的,另行计算二次搬运费。
十一、本单价表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安装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和税金。本单价表的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
1.人工费:按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人工单价为30元/工日。
2.材料费:按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材料单价,以2002年福州市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基础取定。
3.机械(仪器仪表)费:按定额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乘以台班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2002年第二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2002年福建省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取定。
4.综合费:由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组成。综合费按人工费为基数乘以定额项目所在册相应工程类别的取费标准(详见表1)计算。综合基价中的综合费按二类。
5.风险费:是指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时,根据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计取的费用。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乘以风险费率计算。风险费率由甲、乙双方协定确定,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
6.利润:是指按规定可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不区分工程类别,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计算,综合基价中的利润率按7%。
表1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取费标准
续前
续前
说明:①工程类别按定额项目所在的册划分。
②工程中有多个特征指标的按所符合的最高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③单位工程建筑面积中有四分之一以上设计对声、光、尘、菌、毒、酸、碱、废气、温湿度有特别要求的三类工程,按相应册的二类工程取费。
④随建筑工程发包的装饰安装工程其工程类别划分与取费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⑤分层施工的装饰与建筑智能化工程,按施工面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工程类别。
7.劳动保险费:是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应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劳动保险费核定卡后,按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所核定的劳动保险费取费类别,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取费标准(详见表2)计算。综合基价中的劳动保险费按乙类B。
表2 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8.规费: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规费按企业投资情况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非外商投资施工企业按1.3%计算,外商投资施工企业按0.65%计算。综合基价中的规费费率按1.3%。
9.税金: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详见表3)计算。综合基价中的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
表3 安装工程税率表
十二、综合单价计算的其他有关规定:
1.劳动保险费、规费、税金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参与竞价。
2.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
3.投标报价,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4.工程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三、本单价表未包括文明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等特殊施工措施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十四、本单价表未注明单价的材料、设备,综合基价中未包括其价格,按照该定额项目所列的消耗量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本单价表规定按材料费乘系数换算的项目,计算基数应扣除带“()”的材料、设备费用。
十五、本单价表适用于海拔高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的地区。
十六、本单价表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七、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和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