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城市有了很大发展,到 1983 年底,全国共有 289 个市、2819 个建制镇,还有 377 个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城市的发展对繁荣城乡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城市发展的规律以及城市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城市建设落后于城市的发展;管理体制不当,致使城市建设产生了许多问题。主要是城市布局混乱,住宅紧张,交通拥挤,环境污染加剧,公共服务设施短缺,特别是供水、排水、道路等工程设施严重不足,直接影响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历史经验证明:要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必须建设现代化的城市,而建设现代化的城市又必须有科学的城市规划和与城市现代化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因此,在“四化”建设中,把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并使之纳入科学轨道,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到本世纪末,为实现我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和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需要,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建设一大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现代化城市。这就需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初步建立起城乡发展比较协调、各类城镇分布比较合理的城镇体系;
——城市有比较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具有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工程设施;
——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金融贸易、商业服务和旅游娱乐事业设施比较完善;
——居住水平较高,基本上每户有一套经济实用、舒适方便的住宅,并有良好的居住环境;
——城市绿化良好、生态平衡、有较高的环境质量;
——具有反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使城市交通便捷、信息通畅、防灾应变能力强,适应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采取以下的技术政策:
——在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建制镇的城镇体系,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部门要参与国家有关重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凡是要建在城市的新建项目应尽量依托现有的中小城市。
——新建城市要考虑各类产业的合理配置,力求男女人口平衡、就业门路广阔、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
——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要发挥优势,并结合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向经济不发达地区有计划地进行工业、技术和智力转移,通过合理的人口流动,促进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和城市发展。
——沿海的开放城市通过采取特殊的政策,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尽快地把城市建设成为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掌握信息、吸收管理经验、扩大对外贸易和对内联合的基地。
——经济不发达地区要注意集中力量发展中心城市,并以这些城市为依托,带动周围地区小城市和工矿城市以及广大县镇的发展。
——到本世纪末,我国城镇人口必将要有大幅度的增长。要科学的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律,力求使规划人口规模与实际发展大体符合。
——要根据各地的自然环境、建设条件、发展历史和现实基础以及区域经济的合理分工,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更应慎重地确定其产业结构及主导的工业门类和发展规模。
——大城市的人口发展规模要加以控制,特别要严格控制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市区的人口增长。新建大型工业项目不能再安排在市区,对大量用地以及大量增加用水量、运输量、耗能量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等不适当的扩建项目,应严格加以控制。同时,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向乡村扩散某些工业项目,与乡镇企业结合,既有助于发展农业、发展小城镇,又可减少城市人口、改善城市环境。
——要根据合理布局和控制大城市市区人口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卫星城镇,卫星城镇与市区要有便捷的交通和通信联系,其公共服务设施应达到甚至超过市区的水平。对从市区迁到卫星城镇的职工,应在工资、住房、子女升学、就业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人口由大中城市向小城市流动,也应给予优惠的待遇。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中等城市。需要依托城市的新建项目应优先安排在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基础设施的中等城市,使新建项目投资少、受益早。国家和地方要加强这些城市各项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
——积极发展小城市,使其成为吸收新增加的城镇人口的聚集地。重点建设一批条件较好的小城市,使之成为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中心,或发展成具有专门职能的中等城市。
——要创造条件,使达到设镇标准的农村集镇及时设镇建制;达到设市标准的县城和镇,及时设市建制。
——鼓励企事业单位到小城市去建设,在税收、信贷、能源供应、土地征用和经营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城市选址应注意到充足的水源、便捷的交通和良好的自然条件,并要尽可能避开地下矿藏、地震断裂带和地下文物古迹。要注意选择有利于防洪、防震与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方。
——城市规划布局要因地制宜,合理分区。建筑应力求集中紧凑,便于成片建设以节约用地和缩短工程管网,提高运行效率。
——城市的布局结构要保持一定的弹性,要为城市的经济、科技、文教等各项建设的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
——工业建设尤其是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应尽量成组布置,形成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工业区、工业小区或工业街坊、以利生产协作和提高经济效益;工业(特别是有污染的工业)必须避开城市的上风向和水源上游及旅游价值高的风景文物区。
——生活居住用地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沿河、沿海城市应留出一定的生活岸线,为居民游憩提供方便。
——铁路货运干线、大型货场、编组站和过境公路不应穿越和分割城市,影响城市各项正常活动,已经影响城市活动的应逐步加以解决;机场、电台和重要军事设施应避开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避免相互干扰。
——合理开辟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效能。
——要讲究建筑艺术,搞好城市设计,充分利用山川河湖等自然环境条件,组织好城市的空间构图,使城市景观优美协调。严禁任意侵占、填埋城市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面,破坏生态平衡。
——要搞好城市郊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农村的住房、道路和各种管网建设,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要处理好城市近郊与市区联接地带的关系,使各项建设项目协调发展。
——要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城市开发建设程序,科学地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扩充城市用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要改变城市实际存在的“土地单位所有制”的状况,对现有的不合理用地和闲置土地要统一调整。
——城市用地要集中成片紧凑发展。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城市的蔬菜、肉禽蛋等副食和饲料工业基地。有计划地调整插花农田、菜地和其他用地。
——居住区规划必须保证住宅的日照、通风、防火、防震等要求,必须防止为提高居住密度和建筑面积密度,牺牲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片面强调节约用地的错误作法;要尽快地按各地情况订出科学的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指标和城市各项用地指标。
——城市建筑应适当提高平均层数,扩大生活居住用地;凡条件许可的工业、仓库等,也应向多层方向发展。要提倡建设综合性建筑,尽量节约用地。
城市建设要充分利用劣地、荒地和坡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保证生态平衡前提下围海造地。
——国家建设用地必须予以保证,征地要精打细算,用多少征多少。必须杜绝征地中的不正之风。
——对旧城区要“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并把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旧城区改造的重点是棚户、危房集中地段,市政公用设施严重不足、交通阻塞和环境污染严重地段,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人流集中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进行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城区实行成街成片改造;旧城区的零星新建、改建工程项目要按照规划建设,防止乱拆、乱插和乱建。
——旧城改造要同城市工业的技术改造、土地利用的调整以及改善交通、改善各种基础设施相结合;结合老企业改造,采用先进技术有计划地迁出那些必须迁出的项目,发展生产,消除污染,改善环境,扩大居住用地。
——在旧城区的改造中,要注意保护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对历史文化名城还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对有历史意义、革命意义和地方特色的典型街区、重要建筑物均要划定范围,妥加保护。要审慎地保持老城的风貌和规划结构。
——在新工矿城镇、卫星城镇、城市新开发地区和旧城成片改造地段,要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实行综合开发、统一建设,以加快建设速度,发挥投资效益。
——对市政工程建设和各种地下管网要统筹规划,统一施工。要做到先埋设地下管网,后修路建房;要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施工方法和科学管理,缩短施工周期,尽量减少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影响。
——对承担综合开发任务的部门,在土地征用、材料供应、建设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好城市水源。要以流域为单位,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成立水资源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划、调度与分配城市各项用水。要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好城市水源。严禁超量开采地下水,要做到采补平衡、人工回灌,防止地面沉降。
——按照卫生标准慎重选用水源和从水源到水厂输水方式;创造条件,逐步采取分质供水,优水优用,保证居民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对生产用水要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量加价,节约奖励。对水源不足地区或枯水季节的生活用水,必要时也要采取限制措施。发展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废水回收再用等措施,提高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郊区农业用水量很大,是城市节约用水的重点,沿海城市要积极利用海水。
——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系统,普及排水管网,积极进行污水处理。城市工业污水要进行预处理,搞好污水集中处理。在大城市和重点环境保护城市要积极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方法,采取污水再利用措施。
——积极采用非金属管,发展离心球墨铸铁管。有计划地改造不适应城市建设的、陈旧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做好城市水文分析工作,加强防洪、护岸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研究采用城市防洪堤坝的新材料、新结构,提高防洪设施的抗洪能力。
——城市的燃气、电力等能源,要从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出发,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综合平衡,合理利用。优质燃料优先供应民用。不断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实现城市的燃气化和电气化。
——因地制宜地发展城市燃气。要积极发展煤制气,优先使用天然气,合理利用液化气,大力回收工业余气。包括利用低热值煤气顶替出高热值煤气供应民用。优质燃气优先供应城市。有计划地改造和新建气源厂,提高供气能力。
——积极引进和应用制气、输配以及科学管理的新技术,提高城市气化、净化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因地制宜地开发多种热源,城市中的电厂在扩建、改造和新建时要积极发展热电合产。充分利用工矿企业的余热供应城市;有步骤地开发地热、核能、太阳能等新热源。
——新建住宅小区要统一建设热源,对现行分散供热的地区要进行改造,逐步实现联片集中供热。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道路网络和交通设施的优化设计,科学地确定道路交通结构,路网和公交线网要合理布局。
——在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建设快速轨道交通。要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拓宽路面、推广应用快慢分行的道路;有计划地开辟货运、自行车、步行专用道路。
——大城市应以公共交通为主,各种交通工具协调发展。增加公交车辆,改进车型,发展大中小型多样化的公共汽车,积极发展出租汽车。建立长、短途公共汽车、市郊铁路、水陆联运等综合客运交通系统。限制社会团体车、公务车的发展。发展多平面的道路交通。大城市对自行车应适当控制发展,要实行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分离。对高能耗及污染严重的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要控制其发展。
——组织城市货运交通的联运,充分发挥专业运输车辆的优势,控制非专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货运车辆和道路应发展集装箱运输。
——充分利用地面、地下和楼层空间开辟城市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和集中居民区要设置专用停车场和公交出租汽车站点。
——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建立点、线、面信号控制系统和交通控制中心。科学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指示系统,建立和健全交通法规。
——加快邮电通信建设。改造现有邮电通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普及公用电话,发展住宅电话。提高邮政信箱网点密度。积极发展长途电话,扩大电报、电传等业务。提高城市信息的传递能力。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计划地改进和建设楼房垃圾道、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粪便处理场、垃圾处理站和填埋场及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保养场等环境卫生设施。
——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化、运输作业机械化。积极发展适用于不同城市的清扫及粪便收集、处理设备,努力提高装备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近期内应着重发展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处理技术,医院垃圾应专门收集并采取焚烧处理技术。城市粪便要先行处理,然后用作农家肥料。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健全管理法规,改善城市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化害为利。
——要根据维持生态平衡、改进环境质量、美化城市景观及方便群众游憩等多种功能的需要,对城市绿地进行系统规划,合理布局。
——要千方百计地增加绿地面积,规划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现有绿地不得侵占,侵占的要限期迁出。规划的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地面积要力争在规划期内实现;城市的新建、扩建、改造都要按指标规定建设足够的绿地。
——调动国家、集体和个人积极性,加快绿化建设。重点搞好街道、广场和居住区的绿地,也要搞好工厂、机关、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环境绿化。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种植、养护、管理水平,发展以生物防治为主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积极发展各种地被植物和攀缘植物,使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尽快绿化起来,逐步做到市区没有裸露的地面。
——搞好园林植物规划和种苗生产规划,加强引种育种工作,规定的苗圃面积要有保证、尽早基本实现苗木本地自给。花草树木以乡土树种为主,引进外地树种应经过试验,不要盲目推广。
——继承、发展我国园林艺术的优良传统,认真研究并吸取外国的先进的园林艺术成就;积极发展以自然景观和植物造景为主体的、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公园。
——切实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古典园林。加强管理和控制游人量,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要加强养护管理。
——开展全国风景名胜资源的综合考察、评价、鉴定、建立和健全管理体制及相应的管理机构。
——加速编制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规划,加强管理工作: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的各项事业要实行统一管理。要根据合理的环境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
——要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积极恢复自然植被;严格保持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要按规划进行。主要风景线上不得修建架空索道和大型工程设施,建设游览道路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宾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等不得占据公共游览区。应按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外围或景观价值较低地区建设:其建筑风格、造型均应与风景区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置有污染或危及景观、影响环境质量和游览活动的单位,已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上述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科学研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使风景名胜区成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课堂。
——根据城市的性质,确定各阶段的具体环境目标,实行环境质量的分区管理。
——调整工业布局。减少污染源。对处于城市上风向、水源上游的污染严重又无法治理的工业企业,要限期关、停、并、转、迁;不得在生活居住区建设扰民和污染的企业。
——大力搞好绿化,保护好水源并提高饮水质量,处理好垃圾和粪便,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推广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技术和综合防治技术,分阶段削减污染负荷。
——发展城市物理污染控制技术,积极防治噪声、电磁辐射污染。
——研究和建立城市环境信息系统,重点城市应逐步建立环境自动连续监测及警报系统、显示牌、数据库等。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开始进入依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科学轨道,城市建设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好形势。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成了一大批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骨干工程,不同程度地改善了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城市面貌有了较大改善。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城市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问题,与发展经济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不相适应。城市建设工作必须按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努力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保持一个稳定、合理的发展速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城市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多种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实践证明,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城市的发展;而把城市建设好,对生产力的发展,对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发展又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负责经济工作的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城市和城市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既要有生产和流通观点,又要有城市和环境观点,做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三者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前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繁荣,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新城市的出现将是必然趋势。为此,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方针,对城市生产力进行合理布局,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城市发展,形成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镇体系。
“七五”期间,要有重点地建设好一批城市,包括三大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游览城市等,使之逐步发展成为规划比较科学,设施比较完善,环境清洁优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社会主义新型城市。同时,要坚决防止大城市人口特别是市区人口过度膨胀。鉴于我国一些大城市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过大,已经造成水源、能源不足,交通、住房、环境污染等许多突出问题,为避免导致“大城市病”的恶化,必须在继续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的同时,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特别要严格控制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地进入市区。大城市的建设重点应放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功能,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现代化水平上。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的因素,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采取相应的对策。城市政府有权根据城市人口发展规划,对城市所有党、政、军、群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口的迁入实行统一管理。
要着重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镇,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条件较好的中等城市,使之尽快形成具有相当规模与功能,生产专业化程度较高,并在一定区域内发挥中心作用的城市。对于条件较好的小城市和未设市建制的各类小城镇,应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大、中城市向这些小城镇扩散商品生产,增强其经济实力。同时,扶持它们加快各项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增强吸引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制定一些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政策。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各项建设进行综合指导的作用,使之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面对现实、面向未来,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既能指导城市的长远发展,又能指导当前的各项建设。既有一定阶段内相对稳定的目标,又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要大力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施。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城市政府,不能下放。城市内各项建设的布局、定点和选址都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部队所属单位)和居民的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要同城市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好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严格进行各项建设用地的规划与审查,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经济发展的组织功能,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克服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工业、住宅建设不配套等问题,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活力和综合效益。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相辅相成,要切实搞好两者的衔接。与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建设地址的选择,要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纳入城市中长期或年度计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煤气、集中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等建设项目,从制订计划到组织实施,逐步实行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城市新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都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征地,并组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开发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所有在城市内进行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市政、公用等配套工程和职工住宅所需投资和材料指标应逐步由建设单位全额划交给城市政府,由城市政府统筹安排开发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归口管理,综合开发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城市的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热力、供电、通讯、防洪等设施,是城市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搞活城市经济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这些设施要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使之与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要集中力量解决好城市供水问题,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加快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同时,要努力改善城市的交通拥挤状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有条件的大城市应逐步发展大容量的轻轨交通,要开辟多种气源、热源、积极发展城市煤气和集中供热。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游览城市、重点环境保护城市以及气源条件好的城市,煤气建设要先行一步。要重视城市供电,城市电网改造、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市政建设、通讯、热网等地上、地下建筑、设施、管线统一规划布局。
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城市普遍存在的大气、水、噪声和垃圾污染逐步得到控制和改善,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提高。要重视城市的抗震、防洪、防火和防滑坡工作,提高城市的防灾能力。
要有计划地搞好旧城改造,重点是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棚户区、危房区的改建。城市政府应该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
要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政府,要用一定的精力抓好风景、名胜、古迹的保护和风景区的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环境质量。
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考虑。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为了促进市政、公用设施同生产设施配套建设,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在制订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对工业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配套安排。
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于用贷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渡口,可采取征收车辆通过费的办法来偿还贷款。要以经济手段促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城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实行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涉及面广,需要慎重行事。为了提高公用事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能力,城市政府要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收费政策,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合理调整其产品价格的服务收费,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除按原有规定外,今后干线公路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由交通部门负责修建。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国家预算内资金,各城市都要将这项资金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结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用到人民最急需的、与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绝不允许去搞那些高级宾馆、招待所、纪念馆(碑、亭)、“一条街”、各种“中心”等非急需的建设。有关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商订、颁发执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市长要把主要精力转到这方面来。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相应地扩大城市政府的自主权。城市政府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市需要的具体管理规章。
要正确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对于确系生产、生活特别急需而城市政府一时又难以解决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在受益单位自愿的前提下,适当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但对这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要贯彻执行量力而行的原则,一定要注意城市建设的速度和规模与本城市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不能全面开花,不要急于去办超越地方财力、物力可能的事,不能向企业搞摊派,防止互相攀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城市建设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