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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城市公共交通业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现按《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经济方便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出租汽车、地铁、轻轨以及缆车、索道等客运交通工具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建国后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89年客运量已达 272 亿人次,比 1978 年增长了 2.75 倍;公共汽车、电车达 5.96 万辆,比 1978 年增长了0.95倍;地下铁道、轮渡、出租汽车也有一定的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生产的第一道工序,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发展政策,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缺口日益扩大,致使车、船、和后方基础设施日趋紧张,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服务水平下降,城市居民“出行难”、“乘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本办法就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实施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对运营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坚持城市客运交通以公共交通为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发挥国营公共交通企业的骨干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和各种交通方式,实行综合治理、逐步改变城市公共交通的落后状况。

(二)城市公共交通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综合运输网中的枢纽和节点。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是客运交通系统的主体,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设施,是城市投资环境和社会化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作为各行业生产的必要环节而且是“第一道工序”,同时又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休戚相关,因此在城市国民经济发展中必须纳入规划和计划,协调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是提供乘客空间位移的特殊劳务形式,将其创造的价值溶于所生产行业和流通领域的经济效益之中。公共交通企业在考虑整体社会效益的同时,必须充分保证其用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效益。因此。对公共交通业必须采取明确的扶持政策,提供和完善其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不断提高其运营服务水平,以提高城市功能的总体效益。

(三)贯彻近期与远期结合,以近期为重点的原则。近期以“八五”期间为主,实行多项扶持性的保障政策,使城市公共交通落后、紧张的状况得到基本缓和;远期以 2000年为目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特征的经营机制和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使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有明显的提高,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发展序列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序列是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中的具体化,是城市建设部门贯彻本实施办法的基本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序列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不同规模、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从运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提出发展方向,使城市公共交通的内部结构趋于合理,使运营一线、配套设施和支持系统协调发展,使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的其它生产要素的发展相适应。

运营生产方面,重点支持国营公共交通企业,优先发展公共汽车、电车,适当发展“小公共汽车”,在大城市和旅游开放城市积极发展出租汽车,在沿江和滨海城市注重发展轮渡,在有条件的大城市逐步建设快速轨道交通。在特大城市,要控制人力和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的发展,把超出自行车最佳出行时间和距离的部分远程自行车交通吸引到公共交通方面来;在城市客运交通方面,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控制、限制和禁止的措施。

基本建设方面,重点支持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轮渡的购置和与之相配套的场、站、渡口等生产和生活设施建设,使前后方按比例协调发展。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建设要重点解决换乘和客流集散问题。快速轨道交通建设,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的有关规定。同时,把城市道路和轮渡岸线的改善纳入先行的地位。

技术改造方面,重点支持运营车、船和场、站、渡口等设施的更新改造,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使公共交通的装备、设施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

(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统计序列。

(二)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经营条件,主要是指:

1.定额所需的燃润料、电力及修理用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应有保证,平价供应指标应根据运营车船的增长适当增长。

2.保证运营车船的正常报废更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车船使用期限计提折旧和线网基金,并专款专用。在充分考虑重置价格涨价因素的基础上,经城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定,适当提高折旧率,以解决更新基金不足问题。

3.运营生产所需定额流动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银行信贷计划。

4.由于公共交通职工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应逐步改善其福利待遇。

各地人民政府应依据确保经营条件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的、企业的多方面情况,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多种手段,采取合理调整票价、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减免能交基金、调节基金等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方式,综合平衡。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依税法提出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酌情减免。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增强公共交通企业正常运营、改造和发展的能力。

公共交通运价的调整,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在地方政策物价指数控制范围内列项,按运营生产成本增长率分步骤、分时期地进行。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投资倾斜政策。根据供需状况,统筹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在城市建设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了保持稳定的资金渠道,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于:

1.中央统筹安排的城市公共交通投资;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地方政府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集资和国内外贷款;

5.地方政府的其它资金。

(四)推进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理顺行业管理机构行使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的行政管理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必须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改善对企业的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增收节支,降低消耗,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服务手段。

(五)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加快法规建设的进程。抓紧制定《市政法》系列中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地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努力实现依法管理。

四、实施措施

城市公共交通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国家综合部门和专业部门大力协同,各项扶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应列入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产业政策决定的实施办法。各地区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序列和保障政策,确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方式,编制规划和计划,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各城市在规划新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区、住宅小区、旅游点和城市其它大型公共设施时,必须配置公共交通;规划用地及项目中要列出保养、停车场、站、轮渡岸线和公共交通枢纽站等。

(二)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基本经营条件,必须采取多方扶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物资供应、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统筹安排。各地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不同的方式,使公共交通的简单再生产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三)城市公共交通的扩大再生产具有强制性,有关部门应及早制定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金的具体办法,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在统一管理下,提倡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集资兴办公共交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外资来加快公共交通的建设。凡用于公共交通建设的专项资金,从计划到组织、使用都要切实加强管理。在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时,既要瞻前顾后,尽可能为今后的发展留有适当的余地;又要实事求是,防止脱离实际。

(四)城市公共交通新辟、调整运营线路所需的车船、场站、渡口投资和建设用地、配套物资、劳动力、工资总额等,应列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实施计划,并及时足额供应。

(五)建设部和各省、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行业管理,并在机构和人员编制上加以落实,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为了保证全国建设系统专业运营车船在数量上和品种上的需要,公共汽车、城市客车及城建专用车的计划分配由物资部商建设部安排;城市轮渡船、电车由建设部计划管理,建设部系统安排的城市车船制造任务所需定额内的主要原材料,由建设部归口安排。

(六)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续续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现代化管理,推行和不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增收节支、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贯彻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方针。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公共交通自身发展的同时,从宏观角度规划、协调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对自行车、私人摩托车、私人汽车和社会团体车和公务车等采取不同政策。要充分发挥国营公共交通企业的骨干作用,大力加强对城市中集体、个体客运车辆的宏观调控管理,引导、发挥其辅助作用,使不同经济成分的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在城市道路使用管理上,体现公共交通优先,有条件的城市应开辟公共汽车、电车专用道等,以提高车速和通行能力。

(八)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发展,以本办法确定的发展序列为导向,对公共交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组织攻关。汽车工业要定型生产城市公共交通用的客车底盘和出租汽车,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符合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出租汽车运营特点的新车型。

(九)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和培训人员。高等院校要建立和完善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职工的岗位培训作为重点,分批进行业务和技术的在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根据国务院规定,建设部在制定本实施办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建委、建设厅、省以下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再层层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 GmehYXsn8Hg30uE0DckjGNjyMIw37OaCwtu5CWSGWAQ5Ln1A/t4pgARG8kTYjq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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