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壤、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表中所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Ⅴ类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石,Ⅺ~ⅩⅥ特坚石。
二、挖土方、山坡切土:设计室外标高以下的为挖土方,设计室外标高以上的为山坡切土。
三、干、湿土:以地质勘探资料地下常水位为准,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定额乘以系数1.18。机械挖湿土:天然含水率小于25%的,定额不变;含水率大于25%的,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含水率大于40%的,另行计算。在同一沟槽、坑内有干、湿土时应分别计算,套用定额时挖深按槽、坑的全深。
四、土石方(挖、填、运)体积,除特殊说明外,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的,可按下表所列数值换算。
五、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0mm以内及找平。挖、填方厚度超过±300mm的,按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另行计算挖填土方;已计算挖填土方的,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六、支挡土板定额已综合了木、竹、钢三种用料因素,且考虑了密撑和疏撑,实际不同不调整。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的,相应挖土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3。
七、地槽、地坑土方定额均包括槽(坑)底打夯人工,不得重复计算。
八、淤泥外运定额适用于淤泥直接外运。淤泥风干后外运的,按一般土方运输计算;流砂外运,不论是风干后外运还是直接外运,均按一般土方运输计算。
九、机械土石方定额已按机械容量、性能及工作物对象分类综合,实际不同不调整。
十、填土碾压定额考虑了洒水用水和机械,实际不同不调整。
十一、强夯地基:
1.强夯定额综合了各夯的布点、程序和间隔距离,分三遍夯打计算,夯打遍数不同时按比例增减。
2.强夯定额已综合强夯机具的规格和数量,实际不同不调整。
3.强夯的锤、钩架等材料摊销费均综合考虑,施工中不得另行计算。
4.设计要求在夯坑内填充级配碎石,不论就地取材或由场外运碎石填坑,其填运材料费用另行计算。
5 .设计要求设置防震沟时,按设计要求计算挖地沟费用。
6.若遇地下水位高,夯坑内需用水泵抽水的,抽水费用另行计算。
7 .强夯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和夯后检验强夯效果的测试工作,如有发生另行计算。
十二、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十三、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汽车、人力车、重车的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四、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的,另行计算。
十五、土石方工程遇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 .人工或机械挖土方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排水和地表水(下雨时所积雨水除外)排水的费用,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2.人工挖淤泥、流砂定额按深度4m以内考虑垂直运输费,超过时按每升1m折合水平运距7m,套用人工运淤泥定额增加垂直运输费。
3.在群桩间挖土(包括土方、沟槽、基坑)的,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25,工程量计算时桩身所占的体积不扣除。
4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运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的,定额中铲运机乘以系数1.17,推土机乘以系数1.25。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定额乘以系数0.73。
5 .平整场地定额不包括挖树根、草皮和排除障碍物,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6 .挖掘机在垫板上工作的,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费用另行计算。
7 .原土碾压按2遍计算时,如设计要求不同的,可按比例换算。
8.石方爆破已考虑了不同的开挖阶段高度、坡面开挖、改炮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另行补充。
9.石方爆破,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或炮孔如有地下渗水、积水(雨水积水除外)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10.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火雷导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可以换算,数量不变。
11.石方现场如为集中供风时,增加的临时管道费用另行计算,但风量损失不计。
12.单位工程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量小于2000m 3 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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