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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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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土壤、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表中所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Ⅴ类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石,Ⅺ~ⅩⅥ特坚石。

二、挖土方、山坡切土:设计室外标高以下的为挖土方,设计室外标高以上的为山坡切土。

三、干、湿土:以地质勘探资料地下常水位为准,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定额乘以系数1.18。机械挖湿土:天然含水率小于25%的,定额不变;含水率大于25%的,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含水率大于40%的,另行计算。在同一沟槽、坑内有干、湿土时应分别计算,套用定额时挖深按槽、坑的全深。

四、土石方(挖、填、运)体积,除特殊说明外,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的,可按下表所列数值换算。

五、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0mm以内及找平。挖、填方厚度超过±300mm的,按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另行计算挖填土方;已计算挖填土方的,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六、支挡土板定额已综合了木、竹、钢三种用料因素,且考虑了密撑和疏撑,实际不同不调整。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的,相应挖土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3。

七、地槽、地坑土方定额均包括槽(坑)底打夯人工,不得重复计算。

八、淤泥外运定额适用于淤泥直接外运。淤泥风干后外运的,按一般土方运输计算;流砂外运,不论是风干后外运还是直接外运,均按一般土方运输计算。

九、机械土石方定额已按机械容量、性能及工作物对象分类综合,实际不同不调整。

十、填土碾压定额考虑了洒水用水和机械,实际不同不调整。

十一、强夯地基:

1.强夯定额综合了各夯的布点、程序和间隔距离,分三遍夯打计算,夯打遍数不同时按比例增减。

2.强夯定额已综合强夯机具的规格和数量,实际不同不调整。

3.强夯的锤、钩架等材料摊销费均综合考虑,施工中不得另行计算。

4.设计要求在夯坑内填充级配碎石,不论就地取材或由场外运碎石填坑,其填运材料费用另行计算。

5 .设计要求设置防震沟时,按设计要求计算挖地沟费用。

6.若遇地下水位高,夯坑内需用水泵抽水的,抽水费用另行计算。

7 .强夯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和夯后检验强夯效果的测试工作,如有发生另行计算。

十二、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十三、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汽车、人力车、重车的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四、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的,另行计算。

十五、土石方工程遇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 .人工或机械挖土方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排水和地表水(下雨时所积雨水除外)排水的费用,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2.人工挖淤泥、流砂定额按深度4m以内考虑垂直运输费,超过时按每升1m折合水平运距7m,套用人工运淤泥定额增加垂直运输费。

3.在群桩间挖土(包括土方、沟槽、基坑)的,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25,工程量计算时桩身所占的体积不扣除。

4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运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的,定额中铲运机乘以系数1.17,推土机乘以系数1.25。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定额乘以系数0.73。

5 .平整场地定额不包括挖树根、草皮和排除障碍物,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6 .挖掘机在垫板上工作的,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费用另行计算。

7 .原土碾压按2遍计算时,如设计要求不同的,可按比例换算。

8.石方爆破已考虑了不同的开挖阶段高度、坡面开挖、改炮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另行补充。

9.石方爆破,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或炮孔如有地下渗水、积水(雨水积水除外)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10.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火雷导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可以换算,数量不变。

11.石方现场如为集中供风时,增加的临时管道费用另行计算,但风量损失不计。

12.单位工程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量小于2000m 3 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续 前

续 前

续 前

续 前 6I861GA8c12ZAyzyO5cJPnYPlGzY0KZ/MmYf/I7rqhEe4FuEQeCRz+naewPW7jif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工程量:建筑物(或构筑物)按底层建筑面积计算,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700mm计算,道路及室外沟、管道不计算平整场地。

二、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以图示挖掘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土方划分: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基坑底面积在20m 2 以内的为基坑;沟槽底宽3m以外或坑底面积20m 2 以外的为土方。

2.放坡: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设计没有规定的且符合下表规定的,按下表系数计算放坡,否则不计算放坡。

放坡系数表

注:①土壤类别不同的,分别按其放坡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②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有作基础垫层的,放坡自垫层上表面计算。

3.挖沟槽、基坑(土方)需支挡土板的,挖土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土方)底宽,单面加100mm,双面加200mm计算。挡土板面积按垂直支撑面积计算,单面支挡土板的工程量按单面计算,双面支挡土板的工程量按双面计算。支挡土板的不得再计算放坡土方工程量。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表

5 .挖沟槽:

①挖沟槽长度,内外墙均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②沟槽与独立基坑或土方(满堂基础)连接的,其长度时应减去独立基坑或土方的下底宽度(包括工作面尺寸,不扣除放坡交接重复部分)。

6.挖管道地沟: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下表规定宽度计算。

7.沟槽、基坑、土方的深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土方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的平均深度计算。

三、回填工程,区分夯填、松填,按下列规定以图示回填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垫层、基础等)及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2.室内回填土:按主墙间净空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设计要求回填密实度大于90%的,按第六章素土垫层的规定。

3.余土外运或取土:挖土总体积减去回填土总体积的数值,是正值的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的为取土体积。

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表(单位:m)

注:①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时,不另行计算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底面积大于20m 2 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②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4 .若因施工现场无堆放场地,挖出的土要运走,回填时再运回,其来回运土费用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四、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体积计算。

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体积计算。其沟槽、基坑的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为:次坚石200mm,特坚石150m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3.石沟槽、石基坑开挖时,若石方需要用人工垂直运输至槽(坑)边者,深度0.5m以内不计,超过时按下表增加综合工日:

五、机械挖土方中,不包括机械挖不到地方,在编制预算时,其工程量机械挖土按总挖方量的90%、人工挖土按总挖方量的10%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5计算。编制竣工结算时,人工与机械挖土量应按实际比例计算,若人工挖土量超过总挖方量的10%者,则人工挖土部分的定额人工不能乘以系数1.5。

六、机械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重心到填区重心之间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七、地基强夯区分夯击能量和夯击次数,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计算。低锤满拍按实际面积计算。

八、井点降水:

1.井点降水区别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及其井管深度,井管的安装、拆除以根计算,井管的使用以套天计算。

2.井管套数规定如下:轻型井点50根一套,喷射井点30根一套,大口径井点45根一套,电渗井点阳极30根一套,水平井点10根为一套。根总数不足一套按一套计,根总数超过一套的,以规定根套倍数的四舍五入原理按套计算。

3.使用天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一天按每昼夜24h计算。

4.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管距2~3m确定。 6I861GA8c12ZAyzyO5cJPnYPlGzY0KZ/MmYf/I7rqhEe4FuEQeCRz+naewPW7j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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