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 GZ - 101-95),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地下室的人防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和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
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已计入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混凝土、砌筑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的。
3.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木材的出材率按综合出材率考虑:松、杉原木为66%,硬原木为50%。
6.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7.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定额消耗量,在其他直接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八、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机械施工工效编制的,包括了机械幅度差。
2.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综合考虑了各种机械容量和配合辅助机械。
3.随工作班组配合的中小型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定额项目内。
4.未列出消耗量的施工机械台班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九、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以及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区内的场外运输费。本定额已包括檐高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檐高3.6m以上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按第十二章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是按建筑物6层、檐高20m以内编制的,当建筑物超过6层或檐高超过20m时,按第十三章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建筑物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房、女儿墙等不能计算层数或檐高。
十一、本定额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按毛料考虑,如设计图纸注明木材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其中:板、方材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5mm,圆木表面刨光每立方米材料增加0.05m 3 。本定额的板、方材规格详见表1。
表1 板、方材规格表
十二、本定额取定的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与设计的有下列不同时,按本定额附录一调整:1.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的类型不同;
2.混凝土的塌落度、强度等级或其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粗骨料种类及粒径不同;
3.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或其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同;
4.抹灰砂浆的体积比不同。
十三、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和税金。本定额的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
1.人工费:按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人工单价为30元/工日。
2.材料费:按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材料单价,以2002年上半年福州市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为基础综合取定;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采用以下强度等级水泥配制:
(1)C25以下混凝土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C25以上的混凝土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水泥配制;
(2)M10以下砌筑砂浆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M10以上砌筑砂浆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水泥配制;
(3)抹灰砂浆均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
3.机械费:按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台班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按2002年第二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
4.综合费:由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组成。综合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区分工程类别(详见表2)和按分项工程所在章的取费标准(详见表3)计算。综合基价中有区分工程类别的,综合费按二类计算。
5.风险费:是指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时,根据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计取的费用。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乘以风险费率计算,风险费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
6.利润:是指按规定可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不区分工程类别,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计算。综合基价中的利润率按7%计算。
7.劳动保险费:是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应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劳动保险费核定卡后,按施工企业签定合同时所核定的劳动保险费取费类别,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详见表4)计算。综合基价中的劳动保险费按乙类B计算。
表2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①建筑工程类别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划分。
②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组装拆卸费及小区、厂区、室外总体道路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按统一费率。
③同一工程有两个判别指标的,套用较高的类别。
④同一工程中有不同檐高的,类别按最高的檐高套用。
⑤按上表划分标准是三类的单位工程带有地下室的,提高到二类;一、二类的不变。
⑥附属工程如传达室、民用水加压泵房、变电房、围墙、下水道、化粪池、阴井等均按三类工程。
⑦随结构主体发包的装饰工程,其类别应随结构主体的规定。
⑧建筑物的檐高、建筑面积、跨度按本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3 建筑分项工程综合费取费标准
表4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8.规费: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规费按企业投资、工程所在地的情况,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详见表5)计算。综合基价中的规费费率按0.114%计算。
表5 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取费标准
9.税金: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详见表6)计算。综合基价中的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计算。
表6 建筑工程税率标准
十四、综合单价计算的其他有关规定:
1.劳动保险费、规费、税金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参与竞价。
2.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
3.投标报价,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4.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文明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等特殊施工措施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地下室工程和上部洞体工程施工(非夜间)的人工、机械降效及施工照明费,该项费用按相应工程量的定额用工8元/工日计算,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十七、本定额考虑了安全操作所需的安全防护、产品一般保护、养护等措施费用,建筑构配件及产品有特殊要求加固包装的保护费用另行计算。
十八、本定额未包括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测温费用,设计有要求的另行计算。
十九、本定额已包括场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堆放费用,但不包括外弃。需要外弃的,场外运输按土方运输另行计算。
二十、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在定额内考虑。
二十一、本定额未编列建筑装饰和小区、厂区、室外总体道路等定额项目。建筑装饰工程套用《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1版)的相关项目及其规定,小区、厂区、室外总体道路工程套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的相关项目及其规定,工程类别划分及各种取费标准按本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十二、本定额中注有“× ×以内”或“× ×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 ×以外”或“× ×以上”者,均不包括“× ×”本身。
二十三、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