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并参考199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北海试行本)》,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经区建设厅会同区计委、区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综合测算,共同编制完成的。
2.本定额是编制土建工程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投标标底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扩建、修缮工程。
3.本定额与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土建分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配套执行。
4.劳动保险费由区建设厅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统收统支调剂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建设厅制订,另行发文。
5.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企业在册人数每人每年20元,由区建设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使用。
6.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按税前工程造价0.13%计取)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或受委托单位统一向施工企业收取。
7.间接费已考虑工程备料款的利息,建设单位不应拨付工程备料款。
8.一般土建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类别划分取费,其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详见本定额第六部分。
9.本定额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凡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1999年1月1日以前的在建工程仍按原工程合同(或规定)进行工程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