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石方
1.土壤、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2.本定额标注的“基坑”系指掘开式工程基坑,一般沟、槽、坑以地槽、地坑表示。
3.坑地道工程切口、掘进碴石装运按坑地道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在基坑底挖槽、坑土方,挖深从基坑底起算。
4.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在同一槽坑内干、湿土应分别计算,但使用定额时,按槽坑全深选用。
5.人工挖基坑土方,如采用机械提升,定额不作调整。
6.定额中机械规格未注明者,按综合机械台班执行。
7.机械挖运基坑土方按包括坑底预留层在内的总土方量计算,另按总土方量的10 %以人工挖土方、挖深<1.5m子目增加计算基坑边坡修整、坑底预留层人工开挖费用;基坑底槽坑开挖另按相应子目计算,外运土方并入机械挖运土方量计算。
8.挖运经降水疏干后的流砂按一、二类土相应定额执行。挖沟槽、地坑湿土如需排水,可按实际挖湿土体积以每立方米增加Φ50出口潜水泵0.02台班计算抽水费。
9.修整边坡是指:原有边坡或因设计变更必须对边坡凸出的岩石进行修整。
10.支挡土板定额分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11.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沟槽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12.石方爆破按松动爆破编制,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起爆编制的。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消耗量不变,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改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14.推土机推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
15.推土机推运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综合按定额三类土项目乘以系数0.73。
16.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17.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在相应的运输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18.机械挖土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若含水量超过25%,定额人工及挖土机械台班乘以系数1.15,配套运输机械不变。
19.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另行计算。
20.自卸汽车运输行驶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
二、排降水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需采取措施排除地下水时,按相应定额计算排水费用。若基坑土方分包,排水费用按土方施工占65 %、主体施工占35 %拆分;坑底土方预留300mm以内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时,排水费用按土方施工占55 %、主体占45 %拆分。如地下水位在基坑底部标高以上2m以内时,相应排水定额乘以系数0.5。两层地下室工程排水定额乘以系数1.4调整,两层以上排水定额乘以1.7系数调整(局部双层或多层,按其双层或多层部分底层面积计算)。雨水排除以降雨量乘以坑底面积,按每立方米雨水消耗Φ100出口潜水泵0.0015台班计算。
2.降水工期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合同降水工期计算,如降水工期不明确,可按定额参考降水工期计算。
3.井点降水定额系按单层井点编制,如采用双层井点降水,其下层井点运行工期以总工期的60%计算。
4.机井降水、管井真空降水按施工组织设计布井眼数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不明,机井可按定额参考布井眼数计算。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