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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 50 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 2.0.2 条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 2.0.3 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 2.2m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 2.0.4 条 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 3.5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 2.0.5 条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 0.5 %~2 %,最小不应小于0.3 %,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 %,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 0.5 %,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 %;最大不宜大于 3 %,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 6 %。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 %。

第 2.0.6 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 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 0.1m。

第 2.0.7 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 2.0.8 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gqXuVdqa3KHXQF8oq+/1gqAmxX2eDNDuDJGRpqG52E7lx4VZbBGXIyDIyoHXlu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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