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1 条 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允许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设计所选用的导体和电器,其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对屋外导体和电器尚应计及日照对其载流量的影响。
第 4.0.2 条 配电装置的母线和引线不宜采用铜导体。
第 4.0.3 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0.4条 验算导体和电器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设计规划容量计算,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远景发展规划。
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计算。
第 4.0.5 条 验算导体和电器用的短路电流,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一、除计算短路电流的衰减时间常数外,元件的电阻可略去不计。
二、在电气连接的网络中应计及具有反馈作用的异步电动机的影响和电容补偿装置放电电流的影响。
第 4.0.6 条 导体和电器的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的短路开断电流,可按三相短路验算,当单相、两相接地短路较三相短路严重时,应按严重情况验算。
第 4.0.7 条 验算导体短路热效应的计算时间,宜采用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当主保护有死区时,应采用对该死区起作用的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并应采用相应的短路电流值。
验算电器时宜采用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第4.0.8条 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压互感器回路,可不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
用高压限流熔断器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根据限流熔断器的特性验算其动稳定和热稳定。
第 4.0.9 条 校核断路器的断流能力,宜取断路器实际开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为校验条件。
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断路器,应计及重合闸对额定开断电流的影响。
第 4.0.10 条 用于切合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断路器,应选用开断性能优良的断路器。
第 4.0.11 条 裸导体的正常最高工作温度不应大于+70℃,在计及日照影响时,钢芯铝线及管形导体不宜大于+ 80℃。
当裸导体接触面处有镀(搪)锡的可靠覆盖层时,其最高工作温度可提高到+85℃。
第 4.0.12 条 验算短路热稳定时,裸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对硬铝及铝锰合金可取+200℃,硬铜可取+300℃,短路前的导体温度应采用额定负荷下的工作温度。
第4.0.13条 在按回路正常工作电流选择裸导体截面时,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按所在地区的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进行修正。
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及其修正系数可按附录一和附录二执行。
导体采用多导体结构时,应计及邻近效应和热屏蔽对载流量的影响。
第 4.0.14 条 发电厂 3~20kV屋外支柱绝缘子和穿墙套管,可采用高一级电压的产品。3~6kV屋外支柱绝缘子和穿墙套管,亦可采用提高两级电压的产品。
第4.0.15条 在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器端子允许的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4.0.15 的规定。
导体和绝缘子的安全系数 表4.0.15
注:①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荷载,若对应于1h机电试验荷载,其安全系数应分别为4和2.5。
②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其安全系数应分别为1.6和1.4。
第4.0.16条 验算短路动稳定时,硬导体的最大允许应力应符合表4.0.16的规定。
硬导体的最大允许应力 表4.0.16
重要回路的硬导体应力计算,尚应计及动力效应的影响。
第 4.0.17 条 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头。
硬导体间的连接宜采用焊接。需要断开的接头及导体和电器端子的连接处,应采用螺栓连接。
不同金属的导体连接时,根据环境条件,应采取装设过渡接头等措施。
第 4.0.18 条 采用硬导体时,应按温度变化、不均匀沉降和震动等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装设伸缩接头或采取防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