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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
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最小防火净距

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最小防火净距(m)附表 10.1

注:①如相邻两建筑物的面对面外墙其较高一边为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侧面门窗之间的最小净距应不小于 5m。

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物,其面对变压器、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器设备的外墙的材料及厚度符合防火墙的要求且该墙在设备总高加 3m及两侧各 3m的范围内不设门窗不开孔洞时,则该墙与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如在上述范围内虽不开一般门窗但设有防火门时,则该墙与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等于或大于 5m。

③所内生活建筑与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根据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当油量为 5~10t时为 15m(对一、二级)或 20m(对三级);当油量大于 10t时为 20m(对一、二级)或25m(对三级)。 6MwUjfldoAycjuzAepcyzi5F4jS/z5P72ZWZiS75YShRjtgkUQK5cg4Bgd3jbZ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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