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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气部分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 3.1.1 条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 3.1.2 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 60 %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3.1.4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 15 %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 3.1.5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 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 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3.2.2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第 3.2.3 条 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线路为 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 3.2.4 条 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 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的接线。当110kV线路为 6 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 8 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采用SF 6 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 3.2.5 条 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 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 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 3.2.6 条 当需限制变电所 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

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 3.2.7 条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 3.3.1 条 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3.3.2条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3.3.3条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0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第 3.3.4 条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全所事故停电 1h的放电容量;

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第3.3.5条 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四节 控制室

第 3.4.1 条 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第3.4.2条 控制屏(台)的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 3.4.3 条 控制室的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第 3.4.4 条 无人值班变电所的控制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第五节 二次接线

第 3.5.1 条 变电所内的下列元件,应在控制室内控制:

一、主变压器;

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

三、63~110kV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6~35kV屋内配电装置馈电线路,宜采用就地控制。

第 3.5.2 条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驻所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简单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的预告信号装置。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控制的简单的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

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第 3.5.3 条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六节 照明

第3.6.1条 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 3.6.2 条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 3.6.3 条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 3.6.4 条 在控制室主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反射眩光和直接眩光。

第 3.6.5条 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第3.6.6条 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 3.7.1 条 自然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变电所,应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宜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行配置。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压器的低压侧或主要负荷侧。

第3.7.2条 电容器装置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的运行电压相配合。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的绝缘水平相配合。

电容器装置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或双星形接线。

第 3.7.3 条 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 倍。

第 3.7.4 条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单独的控制、保护和放电等设备,并应设置单台电容器的熔断器保护。

第 3.7.5 条 当装设电容器装置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或需要限制合闸涌流时,应在并联电容器组回路中设置串联电抗器。

第 3.7.6 条 电容器装置应根据环境条件、设备技术参数及当地的实践经验,采用屋外、半露天或屋内的布置。

电容器组的布置,应考虑维护和检修方便。

第八节 电缆敷设

第 3.8.1 条 所区内的电缆,根据具体情况可敷设在地面槽沟、沟道、管道或隧道中,少数电缆亦可直埋。

第 3.8.2 条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免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三、便于运行维修;

四、电缆较短。

第3.8.3条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通道宽度及电缆支架的层间距离,应能满足敷设和更换电缆的要求。

第 3.8.4 条 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九节 运动和通信

第 3.9.1 条 运动装置应根据审定的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的要求设置或预留位置。

第3.9.2条 遥信、遥测、遥控装置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以及节约投资的要求确定。

第 3.9.3 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遥信、遥测装置。需要时可装设遥控装置。

第 3.9.4 条 工业企业的变电所,宜装设与该企业中央控制室联系的有关信号。

第 3.9.5 条 远动通道宜采用载波或有线音频通道。

第3.9.6条 变电所应装设调度通信;工业企业变电所尚应装设与该企业内部的通信;对重要变电所必要时可装设与当地电话局的通信。

第 3.9.7条 远动和通信设备应有可靠的事故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源中断 1h的使用要求。

第十节 屋内外配电装置

第3.10.1条 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 3.11.1 条 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节 电测量仪表装置

第 3.12.1 条 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节 过电压保护

第 3.13.1 条 变电所过电压保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节 接地

第 3.14.1 条 变电所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要求。 CdyBKbfLLvO3zp+9E3uCZbeIvOqpp1VOU1+4lkm1eoQsh6WhpKZge4bH5UT9KA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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