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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文件鲁建标字〔2002〕11 号

关于颁发《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现行的计价模式,建立竞争有序的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由我厅组织编制的《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已完成,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市政工程执行本《定额》。2002年7月1日前已开工或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定额执行。

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三、《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管理。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824xrspDgvWSgrvlxwf7kJ2HSza3CRqhJVnl/varPqt0aEX6VEGDCjqZ8Rsig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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