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论何种砌体,凡砌体高度超过1.2m以上者,均可计算相应项目的脚手架工程量。
2.计算脚手架工程量时,门窗洞口及穿过建筑物的车马道空洞面积,均不扣除。
3.外墙脚手架按外墙外围长度(应计入凹阳台两侧墙的长度,不计入凸阳台两端外挑长度),乘室外地坪至砌体中心线顶面或女儿墙顶面高度,有山墙的,加山墙面积,再乘以1.05系数计算其工程量。
4.独立砖柱、突出屋面的烟囱脚手架按其外围周长加3.6m后乘以高度计算。
5.如遇下列情况者,按单排外脚手架计算:
(1)外墙檐高在16m以内,并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
(2)独立砖柱与突出屋面的烟囱;
(3)砖砌围墙。
6.如遇下列情况者,按双排外脚手架计算。
(1)外墙檐高超过16m者;
(2)框架结构间砌外墙;
(3)外墙面带有复杂艺术形式者(艺术形式部分的面积占外墙总面积30%以上),或外墙勒脚以上抹灰面积(包括门窗洞口面积在内)占外墙总面积25%以上,或门窗洞口面积占外墙总面积40%以上者;
(4)空斗墙(不分内外墙);
(5)片石墙(含挡土墙、片石围墙)、大孔混凝土砌块墙,墙高超过1.2m者;
(6)多层(含两层)地下室的外墙;
(7)施工组织设计有明确规定者。
7.同一栋建筑物内:有不同高度时,应分别不同高度计算外脚手架;不同高度间的分隔墙,按相应高度的建筑物计算外脚手架;如从楼面或天面搭起的,应从楼面或天面起计算。
8.凡厚度在两砖(490mm)以上的砖墙,均按双面搭设脚手架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高度在3.6m以内的外墙,一面按单排外脚手架计算,另一面按里脚手架计算;高度在3.6m以上的外墙,外面按双排外脚手架计算,内面按里脚手架计算;内墙按双面计算相应高度的里脚手架。
9.在旧有的建筑物上加层:加二层以内时,其外墙脚手架按第一条第3款规定乘以0.5 系数计算;加层在二层以上时,按上述办法计算,不乘以系数;
10.内墙按内墙净长乘以实砌高度计算里脚手架工程量。遇下列情况者,也按相应高度计算里脚手架工程量:
(1)砖砌基础深度超过3m时(室外地坪以下),或四周无土砌筑基础,高度超过1.2m时;
(2)单层地下室外墙(高度从地下室室内地坪标高算起);
(3)外挑宽度超过1.8m的外走廊及挑阳台正面墙(除按规定计算了外墙脚手架外,还可以再计算一道里脚手架)。
1.现浇混凝土需用脚手架时,应与砌筑脚手架综合考虑。如确实不能利用砌筑脚手架者,而定额项目中又无脚手架工料,则可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或按实际搭设的脚手架计算,并套用相应定额。
2.现浇混凝土基础运输道:
(1)深度大于3m(3m以内不得计算)的带形基础按基槽底面积计算;
(2)满堂基础运输道适用于满堂式基础、箱形基础、基础底宽度大于3m的柱基础,其工程量按基础底面积计算。
3.现浇混凝土框架的运输道,适用于楼层为预制板的框架柱、梁,其工程量按框架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4.现浇混凝土楼板运输道,适用于框架柱、墙、梁、板整体浇捣工程,工程量按浇捣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如以预制板为主,局部浇捣的混凝土楼板(厕所、浴室),不得计算楼板运输道费用。
5.装配式构件安装,两端搭在柱上,需搭设脚手架时,其工程量按柱周长加3.6 m乘以柱高度计算,并按相应高度的单排外脚手架定额的50%计算。
6.高度在6m以内的钢筋混凝土独立柱,如无脚手架利用时,按(柱外围周长+ 3.6m)×柱高度以单排脚手架计算。
7.单独浇捣的梁,如无脚手架利用时,应按(梁宽+ 2.4m)×梁的跨度套相应高度(梁底高度)的满堂脚手架计算。
1.凡檐高或层高超过3.6m,室内墙面、天棚粉刷或其他装饰工程,均可计算满堂脚手架(计算满堂脚手架后,墙面装饰工程不得再计算脚手架);檐高或层高在3.6m以内的室内墙面、天棚粉刷或其他装饰工程的脚手架费用,均已包括在有关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2.满堂脚手架按需要搭的室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以室内地面至天棚或屋面板底计算(斜面尺寸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3.定额规定满堂脚手架的基本层实高3.6m,增加层实高按2.4m计算。基本层操作高度5.2m计算(基本层操作高度为基本层高3.6m加入的高度1.6m)。计算满堂脚手架高度时,每层室内天棚净高超过基本层操作高度(5.2m)在0.6m以上时,则按增加半层(增加半层实高为1.2m)计算,如在0.6m以内时,则舍去不计。
如:建筑物天棚室内净高为9.2m,其增加层的层数为:
则折合定额1.5个增加层,40厘m舍去不计。
4.高度超过3.6m以上者,有屋架的屋面板底喷浆、勾缝及屋架等油漆,按装饰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套悬空脚手架计算,无屋架或其他构件可利用搭设悬空脚手架者,按满堂脚手架计算。
5.凡墙面高度超过3.6m,而无搭设满堂脚手架条件者,则墙面装饰脚手架按3.6m以上的装饰脚手架计算。
6.外墙装饰脚手架仅适用单独装饰工程。定额分10m、20m、30m以内。工程量按墙面装饰部分的投影面积(不扣除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7.大板住宅外墙装饰外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的,可按外墙单独装饰钢管脚手架计算。采用竹脚手架时,按3.6m以内里脚手架计算,需要安全网的,其用量可按16 m以内单排外脚手架定额中的安全网数量50%计算。
8.外挂钢筋混凝土墙板的工程,其外墙装饰时,按相应高度外墙装饰脚手架定额计算。
9.各种间壁墙墙体,高度超过2m(系指楼地面至墙顶的距离),在没有砌筑脚手架或其他脚手架可利用时,可按内墙装饰脚手架计算。
10.铝合金门窗工程,如无砌筑脚手架或其他脚手架可利用,而需搭设时,可按内墙装饰脚手架计算,其工程量按门窗洞口宽度每边加500mm乘以楼地面至门窗顶面高度计算。
1.烟囱:烟囱外脚手架以室外地坪至烟囱顶部的筒身高度按座计算,地面以下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斜道、卷扬机架、安全网已包括在定额内。
2.水塔:水塔外脚手架定额中,均已包括塔箱外挑架子及简易内架子、卷扬机架、安全网等工料。
3.贮水池:钢筋混凝土柱、池壁高度在3m以内者,不得计算脚手架,超过3m时可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时,可按双排脚手架计算。砖石砌体用脚手架按砌筑脚手架中的规定计算。
4.贮仓及漏斗:如需搭脚手架时,按本章相应的项目计算。
5.预制支架:预制支架不得计算脚手架。
6.设备基础:设备基础定额中已包括脚手架,施工时不论搭设与否,均不得增减。
1.建筑物五层以上或檐高(指室内地坪至檐口滴水高度)在20m以上可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定额项目是以建筑物的层数及檐高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凡层数达到上限而檐高未达到时,以层数为准,如檐高达到上限而层数未达到,以檐高为准。
2.构筑物(除有明确规定者外)不论其高度是否超过规定一律不得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3.建筑物的层数或檐高,均以主体工程的自然层和檐高为准。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塔楼、嘹望台等,不得按自然层计算层数,也不得作为建筑物的最终檐高计算。
4.同一栋建筑物中,有不同层数与不同高度组合时,应区分不同层数不同高度及其相应定额项目分别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不得以建筑物中的最高部分为标准合并计算。
5.高层建筑增加费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以室内地面以上面积计算,地下室不能计算面积。但半地下室凸出室外地面1.5m以上的,按其凸出层建筑面积的一半并入室内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计算。
6.建筑物底层整层层高在2.2m以内的杂物房、车库等,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建筑物的层数和檐高应加上这一层层数和高度。
7.在原有建筑物上扩建加层,若达到超高条件,应按加层后的总层数或总檐高套高层建筑增加费项目,其工程量按加层建筑物及其投影下室内地面以上原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8.建于构筑物顶上的机房、连廊按其建筑面积以构筑物顶面高度为准套用相应的定额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建于构筑物顶上的工作室,按其建筑面积,以工作室的檐口高度套用相应定额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9.高层建筑增加费中,已综合考虑了各种设施及降效费用,使用时一律不得进行调整或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