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zNS03DhLrWaszPpFKLo0du72LC26ZHpDtcxraTEWcnUdB3Jd9NjauhJQ8hreXH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