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既包括具体执行人员,也包括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s2FcLOg2IuKmR7I9w76jMQH+jdtBEQMQkSHSNOg721JE2x5/iVAx2ZBqycTUDt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