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规划编制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实施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进行地块细划,确定各类用地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的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
1.工作阶段的一般划分
按常规委托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编制工作一般分五个阶段,基本划分如下:
(1)项目准备;
(2)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
(3)方案阶段;
(4)成果编制;
(5)上报审批。
2.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需考虑的基本因素
根据给定的规划编制任务,做出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不同的项目其各阶段的侧重点不一样,需要的时间也不一样,应区别对待。影响工作计划制定的基本因素如下:
(1)项目的类型。任务性质的不同,对编制工作计划制定和工作重点的要求也不同。一般地说,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不同、单一用地性质和综合用地性质不同、城市中心区和一般地段不同等。
(2)项目的规模。规划编制任务规模不同,对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的要求也不同。一般在不考虑项目难易程度的情况下,规模大的项目工作量大,所需时间长。相反,规模小的项目则工作量小,所需时间相对短一些。
(3)项目的难易。规划项目的难易程度也是影响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的重要因素。一般旧城区改建比新区开发难度大,特别是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的工作量较大;地形复杂的地区比地形平坦的地区难度大,竖向规划要求高,有大量的用地整备工作要做;城市重点地段比一般地段难度大,方案构思阶段需要的时间相对多一些。如果这三种情况集中于一个项目,就需要在制定编制工作计划时给予充分考虑,以便合理划分工作阶段,安排工作时间。
(4)有没有涉及上一层次规划的调整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下一层次的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上一层次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路网结构为基础并给予深化。但是,有些规模较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涉及到对上一层次规划的调整(如完成时间较早的规划或经过城市建设实施证实存在问题的),这就需要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先做好对上一层次规划的调整,调整较大时,还要经过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需要在制定编制工作计划时给予充分考虑。
3.各工作阶段的工作要求
(1)项目准备的基本要求
1)熟悉合同文本,了解项目委托方的情况;
2)了解进行项目所具备的条件(一是基础资料情况,如地形图的测绘年份,比例是否适用,是否需要重测或补测;上一层次规划完成的年份等。二是委托要求,委托方是否有超常规的委托要求);
3)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和技术工作方案(根据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等划分工作阶段并进行各阶段的时间安排);
4)安排项目所需专业人员;
5)确定与委托方的协作关系。
(2)现场踏勘的基本要求
1)实地考察规划地区的自然条件,现状土地的使用情况,绘制现状图;
2)实地考察现状基础设施状况(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状况等;
3)实地考察规划地区的周围环境;
4)在可能的情况下俯视规划地区全貌;
5)实地考察规划地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拟保留的重点地区、地段与构筑物的现状和周围情况;
6)走访有关部门;
7)实地考察规划地区所在城市概貌。
其他相关工作根据不同项目自定。
(3)资料收集与分析的基本要求
1)落实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需对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明确规划范围在总体规划中的区域位置、用地性质等。
2)有针对性地进行资料收集,一般情况下需收集的现状资料内容包括:人口、土地利用、建筑、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施、公建设施、经济及自然等资料,不同的项目要有所侧重。
3)收集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掌握第一手资料。
4)城市重点地段必要时采用公众参与的方法,增加资料收集的深度。
5)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从定性到定量的系统分析和整理,提出问题并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
(4)方案阶段的基本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阶段一般要经过构思、协调、修改、反馈的过程,这个过程根据项目的不同反复的次数也不同,一般要经过 2 ~3 次。在此阶段应初步确定地块细划与规划控制指标。方案阶段的关键是如下四个方面:
1)方案比较:方案编制初期要有至少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2)方案交流:方案提出后要与委托方进行交流,向委托方汇报规划构思,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就一些规划原则问题做深入的沟通工作。
3)方案修改:根据双方达成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必要时做补充调研。
4)意见反馈:修改后的方案提交委托方再次听取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直至双方达成共识,转入成果编制阶段。
(5)成果编制的基本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为重点,以实施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其成果内容的重点在于规划控制指标的体现。
1)掌握合适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一般按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即:详细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确定规划范围内的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联系,确定绿地系统。确定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细则(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成果形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形式分为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部分,其中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总),图纸包括区位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及控制性规划图则(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成果的图纸和文字说明要对应,名词要统一。
3)依据要清楚,论证要充分,责任要分清。对规划有重要影响的问题要有委托方提供的文字资料作为依据附在成果文件中(如已划拨的用地红线、防洪堤的位置、高压走廊的位置、学校的拆迁等),同时各阶段的会议记要和形成的修改意见应以文字形式在成果文件(附件)中体现。
4)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件中的文本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基础,应在编制时征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完成。
(6)上报审批的基本要求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分两步:
1)成果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在提交成果时一般要开成果汇报会再上报审批,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一般要经过专家评审会审查再上报审批。成果汇报会和专家评审会由委托方负责组织。
2)上报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上报审批工作由委托方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负责提供规划技术文件,遇有重大修改,双方协商解决。
4.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关键
(1)明确正确的规划指导思想
1)要有明确的规划目标,即深化和量化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内容;
2)尊重地方的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
3)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4)重视规划的可操作性。
(2)处理好几个关系
1)与上一层次规划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用地细划时,局部用地性质的调整不能影响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结构。
2)与下一层次规划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留有规划和设计余地,特别是在建立控制指标体系时,要处理好控制性与指导性的关系。
3)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任何一个局部地段的详细规划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处理好与地段周围环境的关系是详细规划的关键。
(3)做好规划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规划协调工作是详细规划各阶段的关键,要明确目的、掌握时机、方法得当。规划协调工作主要有如下方面:
1)规划小组内部的协调。主要是各专业之间在技术和进度上的衔接。
2)与委托方的协调。主要是在规划进行各阶段就方案设计的协调。
3)与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协调。如果委托方不是政府部门,而是开发商或其他部门,规划开展初期要与当地规划主管部门主动沟通,规划进行当中要与当地规划主管部门交流情况,听取意见。
4)与当地各专业部门的协调。如与当地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商业、园林、交通等以及各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协调。
(4)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做出判断,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做出准确判断是做好详细规划的关键,一般可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1)与上一层次规划是否有矛盾,是否不协调。
2)是否是城市重点地段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3)地形是否复杂。
4)现状开发强度是否较大,开发强度与环境要求是否协调。
5)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现状管理水平。
1.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格式
以简练、明确的条款格式,表示地块划分和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有关技术规定等规定(限制)性、指导性以及有条件规划许可等要求,经批准后成为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法定依据。
2.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
(1)总则
制定规划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2)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6)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3)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4)各地块控制指标条款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导性以及有条件规划许可条款。
1)规定性条款一般为以下各项: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一般不含地下车库和设备层建筑面积);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条款一般为以下各项:人口容量(人/ha);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其他环境要求。
3)有条件规划许可条款一般指容积率变更的奖励和补偿。
(5)有关名词解释
1)地块: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围合的大小不等的城市用地。
2)容积率:地块建筑毛密度,其值等于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其用地面积之比值。
3)建筑密度: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面用地面积之比率。
4)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5)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率。
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实例
××市江滨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实例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实例
第一条 为贯彻《××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意图,顺利实施《××市江滨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 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江滨地带面积约 230.22 公顷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本与××市江滨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四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江滨地带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六条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其中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部分市政设施用地划分至小小类(见表 1)。
表 1 ××市江滨地带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
续表 1
第七条 以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小区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八条 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十条 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述“××市江滨地带土地使用相容性表”(见表2)、“××市江滨地带控制指标一览表”(见表3)的规定。
表 2 ××市江滨地带土地使用相容性表
续表 2
注:▲为允许设置;〇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
表 3 ××市江滨地带控制指标一览表
续表 3
续表 3
续表 3
续表 3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与其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3 倍,其他性质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中小学的教室与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
第十四条 沿街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H ≤ W + 2 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公式控制:
A ≤ L ( W + 2 S )
式中 H ——沿街建筑高度;
W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 ——一幢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 1∶ 1(即 45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第十五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十六条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4 ××市江滨地带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控制指标
续表 4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m,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m。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设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于 8m,并让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60m时,不得小于 5m,建筑高度大于 60m、小于或等于 100m时,不得小于 8m。
第十九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设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8m(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二十条 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时应按规划分图图则所示接通或预留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 托幼、小学、中学、邮电所、储蓄所、农贸市场、垃圾站、公厕、居委会、派出所、小型文化设施、小型商业设施、小型服务设施、气化站、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变电站等为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公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公用设施参照××省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图则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和小区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二十六条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招牌的位置和尺寸大小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八条 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严格按照规划设置的垃圾站收集转运,统一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
表 5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
第三十条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②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 2 ;③以净宽度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④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m至+ 12.0m,且开放地面层;⑤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⑥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提供进深不小于3m的沿街连续骑楼的,其骑楼上部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核定容积率指标内。
第三十二条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注:××市是江南一个历史悠久、山川秀丽的滨江小城市,城市人口约10 万人。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仅为城市滨江地带约230公顷的用地范围,文本中有关技术指标和技术规定只适用该用地范围内。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与工作要点:
1.工作阶段的一般划分
按常规委托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编制工作一般分五个阶段,基本划分如下:
(1)项目准备;
(2)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
(3)方案阶段;
(4)成果编制;
(5)上报审批。
2.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需考虑的基本因素
根据给定的规划编制任务,需要作出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进行时间安排,不同的项目其各阶段的侧重点不一样,需要的时间也不一样,应区别对待,影响工作计划制定的基本因素如下:
(1)项目类型。任务性质的不同,对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的要求也不同。一般地说,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不同,单一用地性质和综合用地性质不同,城市中心区和一般地段不同等。不同性质的规划在其工作量和工作重点上应有所体现。
(2)项目的规模。规划编制任务规模不同,对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的要求也不同。一般在不考虑项目难易程度的情况下,规模大的项目工作量大,所需时间长。相反,规模小的项目工作量小,所需时间相对短一些。以居住区规划为例,一个居住区的用地规模一般是 50~100ha,人口规模一般是 3 ~5 万人。而居住小区的用地规模一般是 17 ~35ha,人口规模一般是 7000 ~15000 人。由于规模的不同,各阶段的工作量都会有所不同。
(3)项目的难易。规划项目的难易程度也是影响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的重要因素。一般旧城区改建比新区开发难度大,特别是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的工作量较大;地形复杂的地区比地形平坦的地区难度大,竖向规划要求高,需做大量的用地整备工作;城市重点地段比一般地段难度大,方案构思阶段需要的时间相对多一些。如果这三种情况集中于一个项目,就需要在制定编制工作计划时给予充分考虑,以便合理划分工作阶段,安排工作时间。
(4)有没有涉及上一层次规划的调整问题。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下一层次的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是上一层次规划的延续和深化。但是,有些规模较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涉及到对上一层次规划的调整(如完成时间较早的规划经过城市实施证实存在问题的),这就需要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先做好对上一层次部分规划内容的调整,调整较大时,还要经过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需要在制定编制工作计划时给予充分考虑。
3.各工作阶段的工作要求
(1)项目准备的基本要求
1)熟悉合同文本,了解项目委托方的情况(如委托方是政府、开发商还是其他部门,开发的目的是什么等)。
2)了解进行项目所具备的条件(一是基础资料情况,如地形图的测绘年份,比例是否适用,是否需要重测或补测,上一层次规划完成的年份;二是委托要求,委托方是否有超出常规的委托要求)。
3)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和技术工作方案(根据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等划分工作阶段并进行各阶段的时间安排)。
4)安排项目所需专业人员。
5)确定与委托方的协作关系。
(2)现场踏勘的基本要求
1)实地考察规划地段地形。
2)实地考察现状建筑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
3)实地考察规划地段周围环境。
4)在可能的情况下俯视规划地段全貌。
5)实地考察规划地段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和周围情况。
6)走访有关部门。
7)实地考察规划地段所在城市概貌。
8)详细调查城市防洪、防火、抗震以及治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情况。
其他相关工作根据不同项目自定。
(3)资料收集与分析的基本要求
1)需对上一层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明确规划范围在总体规划中的区域位置、用地性质等。
2)有针对性地进行资料收集,一般情况下需收集的资料内容包括:城市人口及土地利用现状资料;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施及管线和有关气象、水文、地质及地震资料;城市历史及环境资料;建筑现状及各类建筑工程造价资料等。
3)调查、分析、研究该规划项目所在城市或地区的历史文脉、地方风貌、风土人情、建筑形式和空间环境等特点。
4)收集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掌握第一手资料。
5)城市重点地段必要时采用公众参与的方法,增加资料收集的深度。
6)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从定性到定量的系统分析和整理,提出问题并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制定可行性研究大纲,提出合理的规划目标。
(4)方案阶段的基本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阶段一般要经过构思、协调、修改、反馈的过程,这个过程根据项目的不同反复的次数也不同,一般要经过2~3次。在此阶段应初步确定建筑、绿地及环境景观的规划布置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方案阶段的关键是如下四个方面:
1)方案比较。方案编制初期要有至少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2)方案汇报。方案提出后要向委托方汇报规划构思,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就一些规划的原则问题作深入的沟通交流。
3)方案修改。根据双方达成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必要时要进行补充调研。
4)意见反馈。修改后的方案提交委托方再次听取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直至双方达成共识,转入成果编制阶段。
(5)成果编制的基本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应以近期建设为重点,以实施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以综合规划设计城市空间为手段,其成果内容的重点在于满足进行建筑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1)掌握合适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一般按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即:建筑条件分析及综合经济论证。建筑、绿地、环境景观的具体布置,以城市空间规划设计为重点,完善土地的开发与利用。编制各专业的单项设计规划。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成果形式。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形式分为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部分,其中规划文件为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主要包括区位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及鸟瞰图(或规划模型示意)。成果的图纸和文字说明要对应,名词要统一。
3)依据要清楚,论证要充分,责任要分清。对规划有重要影响的问题要有委托方提供的文字资料作为依据附在成果文件中(如已划拨的用地红线、防洪堤的位置、高压走廊的位置、学校的拆迁等)。同时,各阶段的会议纪要和形成的修改意见应以文字形式在成果文件中体现。
(6)上报审批的基本要求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分两步:
1)成果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在提交成果时一般要开成果汇报会再上报审批,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一般要经过专家评审会审查再上报审批。成果汇报会和专家评审会由委托方负责(或委托方与承担方商议)组织。
2)上报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一般上报审批工作由委托方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负责提供规划技术文件,遇有重大修改,双方协商解决。
4.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技术关键
(1)明确正确的规划指导思想
1)要有明确的规划目标。
2)尊重地方的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
3)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4)重视规划的可操作性。
(2)处理好几个关系
1)与上一层次规划的关系。局部用地性质的调整不能影响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用地结构。
2)与下一层次规划的关系。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为建筑单体设计留有余地。
3)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任何一个局部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处理好与地段周围环境的关系是详细规划的关键。
(3)做好规划当中的协调工作
规划协调工作是详细规划各阶段的关键,要明确目的、掌握时机、方法得当。规划协调工作主要有如下方面:
1)规划小组内部的协调。主要是各专业之间的技术和进度上的衔接。
2)与委托方的协调。主要是在规划进行各阶段就方案设计的协调。
3)与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协调。如果委托方不是政府部门,而是开发商或其他部门,规划进行之初要与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沟通,规划进行当中要与当地规划主管部门交流情况,听取意见。
4)与当地各专业部门的协调
如与当地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商业、园林、交通等以及各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协调。
(4)对项目的重点、难点作出判断,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项目的重点、难点作出准确判断是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关键,一般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1)与上一层次规划是否矛盾,是否不协调。
2)是否是城市重点地段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3)地形是否复杂。
4)现状开发强度是否较大,开发强度与环境要求是否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