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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层次与类型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及按流域或其他跨行政区域进行的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阶段

1.项目准备;

2.现状调查;

3.纲要编制;

4.成果汇编;

5.上报审批。

(三)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需考虑的基本因素

1.规划层次、工作范围、城镇数量及交通条件。直接涉及到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效率。

2.规划范围内的自然、社会资源特点及经济基本特色。据此确定调研的重点和时间安排。

3.其他相关规划的编制情况。如国民经济计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等。

4.规划所需的地形图和相关的统计资料。

(四)每个工作阶段的基本要求

1.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要求

(1)熟悉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了解甲方的主要目的和要求。

(2)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和技术工作方案。

(3)组织项目编制单位或项目组,明确专业分工和技术责任。

(4)协助甲方做好保证规划编制的行政组织工作。

2.现状调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城镇体系规划的现场调查,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座谈走访和分析研究。调查范围不仅应涵盖规划范围,还应了解上一层次的规划及周边地区发展对本地区的影响。

(1)现场踏勘。了解地区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及城市(镇)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资源开发利用及城市(镇)发展条件。

(2)资料收集与整理。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各类统计、勘察、测量、普查类资料;与规划主体相关的各部门、行业编制的研究报告、发展战略、政策性文件及计划、规划;上一层次的发展规划及相邻地区的发展规划。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地的现状问题及对未来发展的意见。

3.纲要编制的基本要求

城镇体系规划大纲要在充分掌握现状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对资料的分析、研究、对比,归纳出本地的城镇发展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发展制约条件、有利条件,综合评价城镇发展,进而提出地区城镇发展的战略和空间布局。

(1)专题研究。针对性地分析、研究地区城市化与城镇发展的现状特点,对地区发展的约束条件(如土地、矿产、水、交通等)、城镇化发展目标和战略、地区主导产业的发展与城镇化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专题进行专门研究,并提出对策。

(2)大纲编制。根据基础资料和专题研究成果,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大纲。大纲应对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做出原则规定。

(3)专家评议。对纲要成果,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议和协调。

4.成果编制的基本要求

成果编制应按《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满足基本要求,并结合地区特点可适当增加一些专题。提出的成果要求内容系统完整,指标体系科学合理,文件图纸清晰规范。

5.上级审批的基本要求

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市域、县域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城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

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技术关键

1.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1)规划要与国家对地区发展的要求、方针、政策相一致。

(2)规划要立足长远,明确目标,保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3)规划要切合当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2.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本地发展与更高层次发展要求之间的关系。

(2)处理好与其他部门规划的关系。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旅游规划等的关系。

(3)处理好与周边地区发展规划的关系。

(4)处理好与各行业规划的关系。如交通运输、水利资源利用、通信、输电和燃气输送等行业规划的关系。

3.研究、分析地区城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el4RlVzQ6BvQ8v8q/1doKsBYPbwTE+XYRMvlBpA8QYNvgzYnbnaemIdX+03Tjw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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