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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任务书与规划任务的委托

(一)规划任务书

1.规划任务的来源

省、市、区、县政府及其主管规划的职能部门,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其他法人单位根据规划管理的要求委托的规划设计项目和招投标项目。

2.规划任务的内容和成果

(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成果要求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确定。

(2)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成果要求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确定。

(3)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成果要求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确定。

(4)《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划设计项目的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确定。

3.规划任务的进度要求

(1)准备与调研阶段: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听取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编制与送审阶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首先提出规划纲要,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编制规划方案,然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查。

(3)成果报批阶段:规划方案评审后,经公示和听取群众意见,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规划成果,上报有关部门依据法律程序审批。

一般应按照以上三个阶段提出工作进度和具体期限要求。

4.经费

明确经费的数量及分阶段支付要求。

5.权利与义务

(1)甲方(规划任务委托方)有权提出和督促乙方(规划任务被委托方)保质、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同时有义务提供或协助被委托方收集基础资料,协助被委托方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协调、评审、报批工作;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的规划费用。

(2)乙方(规划任务被委托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不同阶段的进度提出符合内容和深度要求的规划成果。

(3)甲乙方应共同遵守规划设计条件。

(二)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委托的程序和方法

1.规划设计任务的意向协商阶段:主要是策划设计任务的初步设想与要求,挑选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双方进行委托与被委托的意向性接触。这一阶段委托方应明确委托任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基本要求。委托方应提供较完善的任务书(总体规划修编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被委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

2.规划设计任务的技术协商阶段:主要是双方就委托的规划设计项目的内容、深度、范围、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的进度、成果的内容组成以及相应的技术审查、审批程序进行技术性的谈判,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求达成共识,并以此作为委托方成果验收的依据和被委托方组织技术队伍的基础。

3.规划设计任务的商务协商阶段:是在上述技术协商基础上,双方就取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赔付和成果保密等进行的谈判,并据此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书。 RI4xK9JUrBiNuA73RiJue4jXk/0uE/ZHL0/Q/LdGIQRS/kv9ZpJZrWA2US1QMx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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