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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运输投资和资金筹措

1980 年至 1989 年中国的交通运输投资平均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4 %,它低于发展阶段相同的其它国家的投资水平,这些国家的运输投资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2 %—3 %。1985 年至 1989 年中国政府对运输部门的投资连续下降(见表 4.24),而且这些投资还包括购置运输工具和运输工业建设的费用。通过对 1989 年运输投资情况的分析,说明该年运输部门的总投资中只有 2/3 直接用于提高运输能力的基础设施,其中约 1/5 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本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非常接近。

表4.24 运输部门的投资 (1) 单位:10 亿元

注:(1)投资包括车辆、船舶、机车工业建设和其它投资。

(2)仅指运输基础设施的估算投资。

公路

主要公路项目由交通部、省和地方共同集资。按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在国道网中的重要性、同其它项目相比的优先性以及对当地经济的促进程度等,确定各部门的筹资规模。国外贷款占公路建设资金的小部分。

交通部通常投资 30 %左右,其余由各省投资。多渠道集资的目的是鼓励国道网的建设优先于省内其它公路的建设。1988 年国内筹资修建公路费的费用见表 4.25。

公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这些收费增加了交通部的收入,养路费是按车辆的使用情况按不同标准征收的,运营卡车的养路费目前相当于成本的 10 %左右。1988 年全国养路费收入为 116.5 亿元,有 45 %直接用于公路建设,其中 21 %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见表 4.25),这个比例超过了本地区在全国公路及其运量的比例(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公路占全国公路总量的 10 %,公路货运量占全国 16 %),反映了本地区公路的投资需求。车辆购置附加费按车辆出厂价格的 10 %(进口车辆为 15 %)征收。这部分收费约是养路费收入的 1/7,其中 3/4 以上直接用于公路投资。

表4.25 1988 年公路支出单位:10 亿元

省财政也为本省的公路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近几年来,允许省里用一定比例的养路费进行公路建设,也允许将各收费站的收费用来偿还特别项目的建设贷款。

以长江三角洲地区 1988 年公路的投资比例为基础,估计本地区 1989 年的公路投资为 12 亿元。

铁路

以往,铁路的管理一直是高度集中的。地区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运营事务,所有战略决策和财务决策都由铁道部决定,所有限额以上的发展项目都要得到国家计委批准,固定资产管理全由财政部负责,所有运营利润全都上缴给财政部。自 1986 年起铁道部按运营定额和国家五年计划制定的发展目标实行财政包干。这一政策赋予了铁道部实质性的自主权。

自 1986 年铁道部实行财政包干以来,其财政情况见表 4.26。

表4.26 铁道部收入/支出明细表单位:10 亿元

注:(1)仅指运输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包括原来固定资产折旧,但不包括新的投资。

(3)复线电气化和新线建设。

1989 年前由于物价上涨增加了运营成本,但又得不到运价的补偿,因而利润逐步下降。为此,1989年客运票价提高了 112 %,货运运价 1990 年两次提价,前一次是 24 %,后一次是 7 %。在这一段时间内,投资在名义上维持原来水平不变,但实质上意味着有所下降。

尽管 1990 年和 1991 年利润有所提高,但是“八五”计划需要的投资,仍超过铁道部本身的资金能力。最近已批准铁道部对有些货物运输征收附加费作为铁路建设专项基金(1991 年征收 0.2 分/吨公里)。这样每年可增收 20 亿元,增加了铁路建设资金,但铁路的投资仍然较紧。

按铁道部的投资回收标准来审定,地方铁路建设的投资往往是不够的。当地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常按低于铁道部的造价标准进行地方铁路的投资,如采用当地劳力等。

目前还没有本地区铁路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专门资料,但我们可采用 1989 年全国投资的 10 %约 5亿元来考虑,这同长江三角洲地区在铁道部总运输量的比例比较一致。

长江三角洲地区铁路建设最多的是安徽省,该省 1989 年的投资为 2 亿元。

内河航道

长江上航行的船舶应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支付航道养护费。在其它内河航道上航行的船舶也要向所在地的航道管理部门支付航道养护费,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的疏浚和维护。过闸费由船闸管理部门征收,主要用于船闸的维修。过闸费上交给当地的水利局,一般足能支付船闸的维修和经营成本,但是对新的投资需要基建拨款。

航道改善工程的资金来自于交通部、省和地方政府等渠道。当有些工程涉及到灌溉或防洪时,项目的部分资金可来自于其它一些机构。1989 年全国对航道的投资只有 3.6 亿元。全国 40 %左右的航道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因此在 1989 年本地区航道的投资估计在 1.5 亿元左右。

港口

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沿海港口和长江港口都受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港务局管理日常工作。中央政府的政策期望各港能全面承担起自己的财政和建设责任,并希望更多的港口走自主管理的道路。但是,许多地方的港口不愿意承担这种责任及其有关的财务风险。因为难以靠运价来回收资本成本,有些港口面临难于偿还建设贷款的困境。内河和运河港口由地方政府承建和管理,港口投资有一部分由交通部拨款。1989 年中国对港口的投资为 24 亿元,其中大约 7 亿元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

民航

机场费收都由中国民航局制定,它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起降费、旅客服务、夜间附加费、加油和专用车辆使用等费用。机场收入用于机场的维护保养。民航基础设施的投资每年变化较大,估计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往的年均投资为 1 亿元左右。 88RewTS7cCc5Z0kiUuXgLC4p4yI86vAfsjQ7pvMQAzv1+Gsf/Io7SHtmh2N47K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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