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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
(IECEE)

1 IECEE的产生

早在1926年欧洲就建立了一个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起初称作“设备问题委员会”(IFK),1946年改名为“国际电工设备质量鉴定规程委员会”,1979年正式改名为CEE。

CEE开始只限于欧洲国家参加(有关国家只能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它负责电气设备安全标准及其CB体系工作。早期CEE和IEC间的合作是非正式的。1948年产生了正式的合作协议。协议规定, IEC为国际机构,负责起草国际标准; CEE为区域性机构,主要起草安全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 IEC越来越关心家电的安全问题。1979年CEE新章程取消了区域性的限制,采用IEC标准作为认证标准,并协调各成员国间的认证制度。因此, IEC和CEE两个机构间的密切合作的重要性就越趋明显,最终于1985年蒙特利尔会议上正式决定, CEE合并到IEC中,称为IECEE,专门负责CB体系的工作。其目的是成员国按IEC安全标准生产的产品,按通过试验结果互相认可的原则就可不必重复试验,以促进国家级认证水平的提高,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 IECEE认证体系

为了保证IECEE安全认证原则的实施,建立了相应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规则”(IECEE 01)、“关于电工产品按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的认可体系(CB体系)规则程序”(IECEE 02)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其中直接处理有关认证的机构主要包括: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委员会;检测试验室委员会;申诉委员会。

2.1管理委员会(MC)

它是IEC的一个委员会,在IEC理事会的授权下,全面负责IECEE的工作。它由各成员国的代表国和该组织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秘书组成。它主要负责向IEC理事会提出有关“IECEE基本规则的修订”、“领导成员的任命”等重要建议的决定;同时负责决定批准“程序规则”、“会籍”、“财务”、按照“CB体系的规则和程序”,确定负责的产品种类及各类产品采用的标准;受理参加CB体系的申请,接受或认可试验室为CB检测试验室的申请;任命认证机构委员会、试验室委员会主席、秘书及申诉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工作。

2.2认证机构委员会(CCB)

它具体按照规则程序管理CB体系的工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它的秘书负责处理体系的日常工作,及CB公告的出版事宜(公布IECEE采用的标准, CB测试证书的目录,各成员国国标与相应IECEE采用标准的差异和国家限制)等工作。

2.3检测试验室委员会(CTL)

它负责处理所采用标准的细化测试规范和测量方法,及标准中所涉及的测试设备的结构细节等实际问题,其目的是实现测试结果的重现性,并促进各检测试验室之间的紧密合作。

2.4申诉委员会

它设在CB体系内,具体负责处理有关CB测试证书的申请或其技术有效性的纠纷,并作出仲裁;处理有关撤销CB测试证书的纠纷,并作出仲裁;以及将纠纷调查中发现的有关IECEE采用标准的技术内容或其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向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3 IECEE成员国和CB体系成员国

IECEE体系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规则规定,凡是建立了IEC国家委员会的国家均可申请参加IECEE,但一个国家只能指定一个机构代表国家(作为NCB)参加IECEE的有关活动,如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委员会和实验委员会等。按其规则程序参加认证机构委员会的活动,必须先由申请国的NCB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应认证试验机构的申请材料,经委员会委派的CB专家审查合格,管理委员会批准方能成为CB体系的正式成员,参加CB体系的认证活动。至1991年5月为止, CB体系成员国及相应的认证机构如下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基本规则和程序规则

(IECEE 01 ,1986,第一版)

基本规则

1名称

1.1本组织称为: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

2宗旨

2.1考虑到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第2条所规定的该委员会的宗旨。本组织在IEC根据章程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具体宗旨是促进通常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和类似场所的电工产品的国际贸易。

2.2为实现上述宗旨,本组织应执行和保持一个体系,来认可表明已对某种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试样进行测试,认为符合特定的、主要是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的测试结果。

这一体系称为“IECEE关于电工产品按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的认可体系(CB体系)”。

CB体系应按“IECEE关于电工产品按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的认可体系(CB体系)的规则和程序”开展工作。

2.3在本组织内,术语“特定标准”是指符合第12条规定的标准。

3适用范围

3.1本组织适用于由管理委员会所批准的,并通知IEC理事会的各个种类的产品。

这些种类的产品目录将予公布。

4指导性文件

4.1说明本组织的规则和指导其工作的组织的文件如下

a )IEC章程

b)IEC程序规则 和IEC一般工作导则(除本组织的程序规则中另有规定者外);

c)规定本组织各项原则的基本规则;

d)、规定本组织各项工作程序的程序规则。

4.2程序规则由本组织的管理委员会按照第13条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制定和修改;与认证机构委员会有关的事项应与该委员会协商决定。应将本组织的程序规则及对它的修订,通知IEC理事会。

5会籍

5.1凡已成立IEC国家委员会的任何国家均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成员组织应当是:

——IEC国家委员会,或

——由IEC国家委员会通知IEC的一个机构。

过渡措施:

在国际电工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解散时, CEE的成员组织有权成为本组织的成员。这也适用于那些未成立IEC国家委员会的国家中的CEE成员组织。

5.2申请参加本组织应由IEC国家委员会向本组织的秘书处提出。该国家组织应保证遵守本组织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规则。

5.3每一个国家在本组织内只能有一个成员组织。

5.4成员组织如愿退出本组织应至迟在一个日历年之前提出。该成员组织应交纳提出通知那年的下一日历年的会费。

5.5除了由于拒付会费因而暂停会籍者外,任何暂停会籍或者取消暂停会籍的提案,必须至少取得成员组织总数的4 /5多数的同意通过。

如果对一个国家组织作出暂停会籍的决定的下一年内,该决定尚未被取消,则该国家组织不再是本组织的成员。

5.6关于会籍问题的申诉事项由IEC理事会处理。

6机构

6.1本组织设以下机构:

——管理委员会;

——认证机构委员会;

——检测试验室委员会;

——秘书处。

6.2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组织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是IEC的一个委员会,并在IEC理事会的授权下进行工作。

7管理委员会

7.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 )每个成员组织派出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

b)本组织的主席;

c)本组织的副主席(无表决权);

d)本组织的司库(无表决权);

e)认证机构委员会的主席及秘书(无表决权);

f)检测试验室委员会的主席及秘书处的一名代表(无表决权);

g)安全顾问委员会(ACOS)的主席(无表决权);

h)IEC的秘书长(无表决权)。

7.2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7.3管理委员会向IEC理事会提出有关下列各项的建议,要求作出决定:

a)本组织的基本规则的修订;

b)本组织领导成员的任命;

c)本组织的预算。

7.4管理委员会应对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a)批准本组织的程序规则;

b)有关本组织的会籍问题;

c)批准本组织的财务帐目;

d)批准CB体系的规则和程序;

e)本组织适用的产品种类;

f)每个种类的产品适用的标准;

g)参加CB体系;

h)任命认证机构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i)认可认证机构委员会秘书的任命;

j)批准CB体系的预算和财务帐目;

k)接受或拒绝认可试验室为CB检测试验室的申请;

1)任命CB体系的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

m)有关CB体系的规则和程序的其他问题;

n)任命检测试验室委员会的主席及秘书处成员。

7.5管理委员会可设立一些权限明确的工作组,作为本组织有关管理问题的顾问。

7.6管理委员会应向IEC理事会提出年度报告。

8领导成员和秘书处

8.1本组织的领导成员有:

——主席;

——副主席;

——司库。

8.2主席经管理委员会提名,由IEC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主席可在该职务上再连任两届,每届任期三年,在其任职期内,主席不得作为参加管理委员会的国家代表。

8.3副主席经管理委员会提名,由IEC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副主席可在该职务上再连任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一般应有交叉。除主持会议时以外,副主席可以同时作为参加管理委员会的国家代表。

8.4司库经管理委员会提名,由IEC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司库可在该职务上再连任两届,每届任期三年。司库可以同时作为参加管理委员会的国家代表。

8.5在IEC理事会任命继任者之前,主席、副主席和司库应在各自的职位上继续工作。

8.6本组织的秘书处设在IEC的中央办公室,并在IEC秘书长的主持下进行工作。

9认证机构委员会

9.1认证机构委员会(CCB)应管理CB体系的工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CCB的领导成员有:

——主席;

——副主席;

——秘书。

依据其职务,本组织的司库兼任CB体系的司库(无表决权)。

9.2任何成员组织都有资格参加CB体系,但该国的国家认证机构(NCB)必须准备在CB体系的规则和程序所规定的条件下,承认CB测试证书。

过渡措施在CEE解散以后,参加CEE的CB体系的成员组织自动地成为IECEE的CB体系的成员。

9.3成员组织加入CB体系,必须至少有管理委员会中参加投票的成员组织总数的4 /5的多数同意通过。

9.4 CCB的主席和副主席经CCB提名,由管理委员会任命。

CCB任命本身的秘书,这项任命需经管理委员会认可。

9.5 CCB的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为三年。主席和副主席都可在各自职务上再连任两届,每届任期三年。

9.6 CCB秘书的任期为五年,可无限期地连任。

9.7 CCB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关于CB体系的规则和程序的建议,要求批准。

10检测试验室委员会

10.1检测试验室委员会(CTL)应处理有关本组织所采用的标准中详细规定的测试规范和测试方法以及这些标准中涉及的测试设备的结构细节的实际问题。

CTL的目标是实现测试结果的再现性,并促进各检测试验室之间的紧密合作。

10.2 CTL的主席和秘书处成员经CTL提名,由管理委员会任命。

10.3本组织的任何成员组织都有权参加CTL的会议。

10.4 CTL会议的参加者应由成员组织委派,并应是来自检测试验室的专家。在认为适当时,还可包括其他专家。

11法律条款

11.1本组织的所在地应与IEC相同。

IEC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应适用于所有涉及IEC的事宜。

11.2本组织的成员组织各对自己的行动负责。

12标准

12.1本组织的基础是使用经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本组织采用的特定IEC电工产品安全标准。

12.2如管理委员会希望将尚无IEC标准的产品纳入CB体系,应当要求有关的IEC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尽快制订所需的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委员会来处理这一问题,管理委员会应要求执行委员会着手制订所需的标准。

过渡措施:当本组织建立时,用作CB测试证书基础的CEE标准,仍可在管理委员会为逐项标准所确定的限期内继续用来颁发CB测试证书。

13表决

13.1每一成员组织在它所参加的各委员会中各有一票表决权。

13.2有半数成员组织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除非另有规定,会议决议应由出席并投票的成员组织的简单多数作出。不允许代理投票。

弃权不认为是投票。主席一般不应投票,但如果票数对等,由主席决定应采取的行动。

决议一般应在会议上作出。在休会期间,如果经主席决定,可用通信表决。

除非另有规定,对于采用通信表决的事项决议,应由参加投票的成员组织的简单多数作出。弃权不认为是投票。在通信表决时,当所有成员组织已经投票,或在表决文件发出之日起已满四个月(以两个时期较短的为准),即认为投票已经结束。如果票数对等,由主席决定应采取的行动。

在确定成员组织总数时,不应考虑那些已被暂停会籍的组织。

13.3对基本规则提出的修改意见,应至迟在讨论该修改意见的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分发各成员组织。

对基本规则有影响的决议应经管理委员会建议,由IEC理事会作出。批准程序同IEC章程第21条。

13.4对本组织的程序规则有影响的决议应由管理委员会作出。对程序规则提出的修改意见,应至迟在讨论该修改意见的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分发各成员组织。

如果有出席的成员组织的4 /5赞成,这项修改意见即被批准。如果达不到4 /5,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所提的修改意见按IEC “六个月法”的程序提交成员组织进行投票。

14财务

14.1本组织经费自给。

14.2本组织的财政年度为日历年。

14.3本组织的财政收入取自各成员组织按年交纳的会费和由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来源。

CB体系工作所需经费,只由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承担。

14.4每年,至迟到3月15日,秘书处应将本组织的上年帐目分发给各成员组织,该帐目应由专业的审计员审核并由本组织的司库签字。

经过审计的帐目,应由管理委员会批准。14.5管理委员会应向IEC理事会提出本组织的年度预算,要求对涉及的总的财政政策以及预算的主要轮廓给予批准。

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向各成员组织分摊会费的制度。

14.6 CCB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CB体系的年度预算。

经过审计的帐目及预算,应由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向参加CB体系的各成员组织分摊会费的制度。

14.7各成员组织的会费一般应在当年的上半年付给秘书处。成员组织如有要求,也可将会

费在当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各交半数。

14.8对于在当年12月31日仍未交付当年会费的成员组织,管理委员会可作出决定,暂停其会籍。

在这种暂停会籍期间,该成员组织无权向管理委员会派遣代表团,不能得到本组织的文件或出版物,也不能行使表决权或参加CB体系。

14.9当成员组织交清过去积欠及当年的会费时,由于欠交会费而暂停会籍的措施应立即取消。

15解散

关于解散本组织的建议,如得到成员组织总数一半以上支持,应按第13.3条的规定处理。在解散的情况下, IEC理事会将对还清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和经费进行处理。

程序规则

本程序规则应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组织(IECEE)的基本规则一起使用。

1管理委员会

1.1管理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由本组织的秘书处至迟在会期之前4个月分发。

1.2除非另有规定,需由管理委员会讨论的文件,至迟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在有关会议之前分发各成员组织。

a)由本组织秘书处分发的文件:

① 议事日程草案,三个月;

② 正式议事日程,六个星期;

③ 与本组织或CB体系的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三个月。

b)由成员组织分发的文件:

① 对于本组织采用的标准的建议,三个月;

② 其他文件,包括对会议将讨论的文件的意见等,六个星期。

c)由检测试验室委员会(CTL)秘书处分发的文件,六个星期。

d)由认证机构委员会(CCB)秘书分发的文件,六个星期。

1.3在制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正式议事日程时,秘书处应尽可能列出所有与各个讨论项目有关的文件。

1.4如果有关文件未按1.2条的规定分发,管理委员会可以拒绝讨论所提出的事项。

1.5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处在会后三个月之内分发。

2主席、副主席和司库

2.1本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和司库应在对他们作出任命的IEC理事会会议之后就职。

2.2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a )召集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b)主持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c)决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d)在管理委员会休会期间,代表该委员会行事。

2.3主席可出席本组织内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2.4当主席不能履行他的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

2.5司库的主要职责是:

a )指导秘书处处理与本组织有关的财务事项;

b)根据秘书处提供的资料,确定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算;

c)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本组织及CB体系的经过审计的年度财政报告以及他本人的意见;

d)监督CB体系的财务。

3秘书处

3.1本组织秘书处的职责是:

a )为管理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

b)向各成员组织发出交纳会费的通知;

c)处理本组织日常的财务事项;

d)向各成员组织分发本组织及CB体系的帐目。

3.2 IEC的秘书长或其代表可出席本组织内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4认证机构委员会

4.1认证机构委员会(CCB)的任务和职能的细则,在CB体系的规则和程序中规定。

4.2 CCB的主席和秘书可出席本组织内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5检测试验室委员会

5.1检测试验室委员会(CTL)的任务是:

a )规定有关CB体系所进行的测试需遵守的详细方法,以获得必要的测试结果的再现性;

b)协调标准中所涉及的测试设备的设计及使用,并向IEC的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关于改进这些标准的建议;

c)举办由CB体系所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参加的讨论会,讲解和研究实际测试问题。

5.2 CTL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地点最好是CB体系所认可的一个检测试验室的所在地。

5.3按本组织的基本规则第10.4条委派的参加人员的名单应在每次会前及时以书面通知CTL主席。一个国家同时出席一个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名。但根据会议所讨论的内容,可以在某次会议期间更换出席人员。

5.4如果CTL决定有必要修改某项标准的测试规范,应将详细的修改内容的建议根据不同情况交IEC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或安全顾问委员会(ACOS)。

5.5在会议之后, CTL的秘书处应尽快地准备并分发一份报告,供管理委员会考虑,其中应包括:

a )会议的结果;

b)提交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ACOS的建议;

c)提交给管理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5.6 CTL的会议记录应由其秘书处送交IEC中央办公室以便分发本组织的全体成员组织,会议记录应包括有关会议的全部结论以及讨论的概况。

5.7依据其职务, CTL的主席和秘书处的代表,可出席本组织内的所有会议,但以该身份出席时,无表决权。

6财务事项

6.1每年不迟于10月1日,本组织的秘书处应向各成员组织发出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的通知。本组织及CB体系的会费,均应向本组织的秘书处交纳。

关于电工产品按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的认可体系(CB体系)规则和程序

(IECEE 02,1 986,第一版)

前言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各检测试验室的工作,建立了以遵循相互认可测试结果为参加原则的本体系。本体系原由国际电工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主办,现已并入IEC,作为在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领导下的IECEE关于电工产品按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的认可体系(CB体系)。

在CB体系内使用的IEC标准主要涉及安全问题。虽然这些标准对IEC的各个国家委员会并无正式的约束力,但积极建议各成员国有关当局只要切实可行,应加以采用作为各自的国家标准。

CB测试证书可能是便于国家级电工产品合格认可的一种有效手段,尤其是当国家一级的标准与相应的IEC标准相一致时,更是如此。

没有参加CB体系的组织的国家中的制造厂,也可利用这一体系。每个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都有权声明,在这种情况下该国的国家认证机构能在什么程度上颁发和/或承认CB测试证书。

附录A列出了某些定义。

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1984年4月在布拉格召开的CEE全体大会决定,建议在IECEE组织的最初两年内使用本规则和程序,不作任何变动。如果有修正意见提出并被批准,在IECEE组织运行满两年之前也将不予执行。1984年7月在日内瓦召开的IEC理事会会议上,已批准这项建议。

第一部分
组织

1.1名称

1.1.1本体系称为: IECEE关于电工产品按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的认可体系,以下简称“CB体系”。

1.2宗旨

1.2.1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 IECEE)执行一个体系,通过表明已对IECEE的基本规则第2.1条所规定的某种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试样进行测试认为符合特定的、主要是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的文件,来促进国际贸易。

1.2.2上述文件称为CB测试证书,在申请国家级合格认可或国家级合格标志时可能有效。

1.2.3 CB体系适用于IECEE所采用的标准范围内的、且至少有四个CB体系的成员组织表示接受的电工产品。

这类标准的目录将予公布。

1.3参加CB体系

1.3.1 IECEE的任一成员组织均有资格参加CB体系,参加CB体系需由IECEE的管理委员会批准。

1.3.2愿意参加CB体系的IECEE成员组织,应向IECEE的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

申请书应包括有关下列各点的全部资料:

a )成员组织应表示愿意遵守本规则和程序。

b)成员组织应提出声明,表示已为承认CB测试证书作好准备。

c)成员组织应提出一份IECEE采用的标准中准备接受部分的清单;

成员组织应说明对每个标准的接受的开始生效日期。如有国家差异或国家限制,都应在申请书中加以说明。

d)成员组织应提出本国关于按第1.3.2(c)条列出的标准中所涉及的产品类型的测试和认证工作的说明,并给出组织系统图和下列资料:

——有关标准化、测试和认证工作的职责;

——各级申诉的安排;

——现有的能提供证明资料的文件;

——所属检测试验室的能力;

——为承认CB测试证书所作的安排。

1.3.3成员组织如愿意退出CB体系,应至少提前一年通知认证机构委员会的秘书,并应说明退出的理由及退出的生效日期。该成员组织应交纳提出通知当年的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度会费。

1.4管理委员会

1.4.1 CB体系由IECEE的管理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在IECEE的基本规则中作了规定。

1.5认证机构委员会

1.5.1认证机构委员会(CCB)的职责如下:

a )按照本规则和程序的规定、管理CB体系;

b)CB体系的推广工作;

c)向IECEE的管理委员会提出CCB的主席和副主席人选;

d)任命CCB的秘书(需由IECEE的管理委员会批准);

e)按1.12.2条的规定提出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人选;

f)由IECEE的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g)向IECEE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1.6 CCB的组成

1.6.1除负责成员外, CCB包括来自参加CB体系的每一成员组织的一名代表。

参加CCB的代表不得与任何从事电工产品制造或贸易的企业或机构有关联。

1.6.2 CCB的代表有权由一名专家陪同参加CCB的会议议事日程中的某一特定事项,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名。参加CB体系的有关成员组织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将邀请专家一事通知CCB的主席,并说明该专家将出席会议议事日程中的哪一项。

1.7 CCB的会议

1.7.1 CCB的会议一般应与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联合举行。

如经CCB主席决定,或至少有四名CCB的代表向CCB的秘书提出书面要求时,应召开CCB的临时会议。

会议的通知应由CCB的秘书至迟在会前四个月分送CB体系的成员组织及其代表。

由CCB秘书准备的议事日程和其他文件,应至迟在会前两个月分送CB体系的成员组织及其代表,并将非保密文件的抄件分送未参加CB体系的IECEE成员组织。

1.8 CCB的领导成员

1.8.1 CCB的主席和副主席应由参加CCB的代表提名,当选后。主席不得再作为CCB的代表,有关成员组织应另行任命一名新的代表。

当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此时,副主席仍有权作为参加CCB的代表行事。

1.8.2主席应对IECEE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应保证按照本规则和程序来处理有关CB体系的事务。

1.8.3秘书应独立于任何国家的认证机构( NCB)行事,且不得担任参加CCB的代表,他应出席CCB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1.8.4秘书受委托处理有关体系的日常工作,并应执行CCB及其主席的指示。

1.8.5秘书应通过各国CCB的代表向参加CB体系的所有成员组织分送关于接受某一特定标准及其执行结果的咨询调查表。

1.8.6秘书应负责准备CB公报的内容,并安排公报的出版事宜。

1.9 CB公报

1.9.1 CB公报应定期出版发行。

1.9.2 CB公报的内容:

——IECEE采用的标准;

——CB测试证书的目录;

——有关的接受声明中所提出的每个标准和每个国家的国家差异和国家限制;

——其他资料。

1.10财务

1.10.1 CB体系的经费应该自给,并独立于IECEE。

1.10.2 CB体系的财政收入取自参加CB体系的各成员组织按年交纳的会费,和由CCB同意、并经IECEE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来源。

1.10.3所有其他事项均适用IECEE的基本规则。

1.11控诉和除名

1.11.1当某一个接受CB体系的NCB对于某一份CB测试证书的承认问题提出控诉时,CCB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采取适当措施。

1.11.2如CCB认为参加CB体系的某一成员组织妨碍了CB体系的目的、工作或发展时,CCB有权建议管理委员会将该成员组织从CB体系中除名。

1.11.3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将某一个成员组织除名的建议,必须在CCB会议中至少取得CB体系成员组织总数的4 /5的多数通过,不参加该项会议的成员组织有权书面投票,在会前用挂号信寄给CCB的秘书处。

1.12申诉委员会

1.12.1 CB体系设申诉委员会,其职责是:

a)对于向其提出的有关CB测试证书的申请或其技术有效性的纠纷,作出仲裁;

b)对于向其提出的有关撤销CB测试证书的纠纷,作出仲裁;

c)对于在对纠纷进行调查中显示出来有关IECEE所采用的标准的技术内容或其解释的问题,向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1.12.2申诉委员会由主席和四名成员组成,都必须是参加CCB的代表或CCB的领导成员。他们应经CCB提名,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并可连任一届,任期也为三年。

1.12.3申诉委员会的秘书由CCB的秘书兼任,无表决权。

1.12.4研究处理提交申诉委员会的事件时,主席和四名成员必须全体出席。

1.12.5不论是申诉委员会的主席还是四名成员,都不能参加处理牵涉到其本国的一个NCB的申诉事件。在此情况下,或某一名被任命的成员未能出席申诉委员会的会议时,应经CCB主席提名,由IECEE的主席任命一名与该事件无关的国家的出席CCB的代表。

1.12.6有关方面应有权向申诉委员会作出陈述。

1.12.7申诉委员会根据四名成员表决的简单多数作出决议。如果票数对等,由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决定应采取的行动。

1.12.8申诉委员会的决议是IECEE内的最终决定。

1.12.9申诉委员会的规则见附录B。

第二部分 参加CB体系的程序

2.1接受

2.1.1对于IECEE采用的每一个标准,每个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应将下述情况通知CCB的秘书。

——该国的NCB是否愿意就有关产品接受CB体系,即该NCB是否承认有关该产品的CB测试证书。

——为了对有关产品授予国家级合格认可或国家级合格标志,是否由于与IECEE采用的标准有国家差异而需要进行附加测试。

注:对于不存在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的国家中的制造厂不颁发CB测试证书的NCB,或不承认向这类制造厂颁发的CB测试证书的NCB,必须说明这种情况。

2.1.2一俟有四个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声明他们接受某一特定标准时, CB体系便可对该标准范围内的产品开展工作。

2.1.3每个CCB的代表有责任将其代表有关组织所提供的关于国家差异和国家限制的资料及时更新。

2.1.4成员组织如拟撤销对某些标准的接受,应及时通知CCB的秘书,并应说明撤销的生效日期。

2.2 CB检测试验室

2.2.1只有所在国家设有就有关产品接受CB体系的NCB的检测试验室,才有可能被认可为CB检测试验室。

2.2.2试验室要求被认可为按照IECEE采用的一项或一组标准进行测试的CB检测试验室时,应由IECEE中已参加或正在申请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递交给IECEE的秘书处,并应附上附录C所详细规定的声明。 IECEE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应通知CCB的主席。

2.2.3 CCB应指定三位来自CB检测试验室的专家对提出申请的试验室进行检查,以核对现有的测试设备是否适合CB体系。专家中至少应有一名是参加CCB的代表。

如试验室申请被认可为CB检测试验室,检测试验室的成员组织所在国的有关NCB应表示愿意支付检查所需的旅费及膳宿费用。这些费用应事先取得有关NCB的同意。

在访问期间,三名专家应拟出正式报告的草稿,报告草稿应与提出申请的试验室的管理部门进行讨论。专家们与试验室之间如有意见分歧,应力求在这次讨论中得到解决。

2.2.4三名专家应向CCB提出一份保密报告,其中应包括在考虑了随同申请报送的声明后得出的结论和建议。然后, CCB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它的建议。

2.2.5如果CCB作了肯定性的建议,管理委员会可以认可该提出申请的试验室可以处理按Ⅰ、Ⅱ两种程序(见第三部分)提出的申请项目,但条件是该试验室使用与IECEE采用的有关标准相当协调的标准来进行国家一级认证至少已有两年,或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已为了认证而对有关产品进行了10次评估。

如不能满足上述规定,则只能认可该提出申请的试验室可以处理按程序Ⅰ提出的申请项目。

如果上述规定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得到了满足,有关NCB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也被认可处理按程序Ⅱ提出的申请项目,并提出证明。该申请书和证明,应由曾经检查该试验室的检查组进行考虑,也可由管理委员会指派另一检查组进行考虑。

如果结果表明,该试验室对于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测试的程序已充分熟悉,管理委员会可以认可该试验室,也可处理按照程序Ⅱ提出的申请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CCB的主席、副主席作出此项决定。

或者,该试验室可以首先处理按照程序Ⅰ提出的三个申请项目,此时有关NCB应作为第二NCB。 CCB的秘书应尽可能予以协助,将按程序Ⅰ提出的申请项目分配给有关NCB。作为第二NCB,在此期间,应由曾经检查该试验室的检查组对合作处理这三个申请项目的检测试验室提出的报告加以考虑,也可由管理委员会指派另一检查组进行考虑。如果结果表明,有关试验室对于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测试的程序已充分熟悉,管理委员会应认可该试验室可以处理按照程序Ⅱ提出的申请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CCB的主席、副主席作出此项决定。

2.2.6如果某一成员组织希望将所接受的标准的范围扩大到IECEE采用的、而所属试验室尚未被认可使用的其他标准, CCB应考虑是否可以对检测试验室的认可范围予以扩大。如果在最近几年内,为了认可的目的曾对该试验室进行过检查,该检查组应对扩大范围的申请提出意见。管理委员会根据CCB的建议作出决定。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CCB的主席、副主席作出此项决定。

2.2.7 CCB应通过定期复查来充分有把握地肯定每一个CB检测试验室的能力和工作水平仍足以维护CB体系技术上的公正性。

2.3 CB测试证书

2.3.1 CCB应规定CB测试证书的格式和内容。 CB测试证书特别应该包括一份测试报告,其中,应根据需要对有关标准的每一条款的要求作出简要的说明,还需包括有关产品的介绍和一张或更多的照片。

CB测试证书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广告。

注:以七最后一句,并不排除当时有效的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可以在专业文献中提到持有该项证书。

第三部分
CB体系用户的程序

3.1总则

3.1.1制造厂可以提出要求发给CB测试证书的申请,但有关产品必须标有制造厂的名称、商标或能使NCB识别制造厂的其他标志。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当产品被断定为符合有关标准时,可以颁发CB测试证书。

3.1.2为取得CB测试证书,有如下两种程序可供选择。

程序Ⅰ。按此程序,当产品顺利通过与一个NCB合作的一个CB检测试验室所负责进行的有关测试,且与此同时,另一国家中的第二个NCB证实,该产品也已顺利通过与该NCB合作的一个CB检测试验室可负责进行的有关测试时,由上述第一个NCB颁发CB测试证书。

程序Ⅱ。按此程序,当产品顺利通过与一个NCB合作的一个CB检测试验室可负责进行的有关测试时,由该NCB颁发CB测试证书。

3.1.3要求颁发CB测试证书的申请书,应附有制造厂的声明,声明中应列出生产可提交测试的产品的工厂名称及地址。

3.1.4设有就有关标准接受CB体系的NCB的国家中的制造厂,有权选择程序Ⅰ或程序Ⅱ;其他国家中的制造厂,只可能通过程序Ⅰ利用CB体系。

不论选用程序Ⅰ或程序Ⅱ,可以将申请书送交就有关标准接受CB体系的任一NCB;如不了解情况,应将申请书送交CCB的秘书,该秘书应选择处理该项申请项目的适当NCB。

3.1.5为颁发CB测试证书所必需的测试,应根据IECEE采用的有关标准进行。这些测试应由一个CB检测试验室负责进行。

3.1.6若某一CB检测试验室预计将花费过多的时间才能提出最终测试报告,它有权通过其NCB向制造厂建议将该项申请转给制造厂所选择的另一个NCB。与所选NCB合作的CB检测试验室,有权拒绝进行该项测试。同意接受进行测试的CB检测试验室必须履行承诺,且如果测试结果合格,与该CB检测试验室合作的NCB应颁发CB测试证书。

3.1.7与颁发CB测试证书有关的工作结果和取得的资料均应保密。

3.1.8 NCB之间或NCB和制造厂之间就有关颁发或撤销CB测试证书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可由NCB一方、 NCB双方或制造厂提交CB体系的申诉委员会进行仲裁。

3.2程序Ⅰ和程序Ⅱ

3.2.1下列各点适用于程序Ⅰ:

收到要求发给CB测试证书的申请书后的两周内, NCB (即第一NCB)应请求CCB的秘书选定第二NCB。 CCB的秘书收到该请求后的两周内,应把所选的第二NCB通知第一NCB和制造厂。

在申请书直接送交CCB的秘书的情况下,该秘书应在两周内指定第一NCB和第二NCB,并相应地通知这两个NCB和制造厂。

如果与两个有关NCB合作的两个CB检测试验室负责进行的测试的结果都合格,应由第一NCB签署和颁发CB测试证书,并将该CB测试证书的首页副本送交CCB的秘书。

如果两个CB检测试验室负责进行的测试的结果不同,则在正式通知制造厂之前,有关的两个NCB应对情况重新审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将问题提交申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决定是否应由第一NCB颁发CB测试证书,或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CCB的秘书在选择NCB时,应保证各个接受CB体系的NCB,在为CB计划进行测试方面,尽可能享有均等机会。

3.2.2下列各点适用于程序Ⅱ:

当收到要求发给CB测试证书的申请书时,有关NCB应安排与该NCB合作的CB检测试验室对有关产品负责进行测试。如果测试的结果合格,应由该NCB签署和颁发CB测试证书,并应将该CB测试证书的首页副本送交CCB的秘书。但是,如果制造厂选择了并非本国的一个NCB,该NCB应按前述程序办理。

按照程序Ⅱ颁发的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有权要求CCB的秘书对有关产品着手进行程序Ⅰ。 CCB的秘书应选定一个第二NCB对产品进行测试。如果这些测试的结果合格,第二NCB应相应通知CCB的秘书,并在原CB测试证书上加上确认意见。通过这样的确认,该CB测试证书就成为按程序Ⅰ的CB测试证书。

3.3国家级合格认可或国家级合格标志

3.3.1 CB测试证书持有者应进行的工作。

如果CB测试证书持有者在没有就有关标准接受CB体系的NCB的国家内申请国家级合格认可或国家级合格标志,应随申请书附上CB测试证书副本和测试报告,必要时还应附上一个或更多的产品样品。

注:为了向NCB提出申请,可能要求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指定一名居住在该NCB所在国的负责代理人。

当申请国家级合格认可或国家级合格标志时, 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或其负责代理人,应遵循该国适用的程序和规则。他应确认,愿意遵守该国对于产品复试、核查、工厂监督或其他监督及费用支付等一切有关规定,如同该产品是按该国的有效程序进行测试的一样。

每个使用CB测试证书的申请者都应自负其责。

3.3.2 NCB应进行的工作。

a)下列各点适用于按程序Ⅰ颁发的CB测试证书:

根据鉴别有关产品和承认CB测试证书的需要, NCB应对CB测试证书所附测试报告及按要求提供的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合格, NCB应在其接受声明中规定的限度内,承认该CB测试证书,作为该产品符合IECEE采用的有关标准的证明。

如在该NCB向CB体系提出的接受声明中没有规定国家差异或国家限制,应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授予合格认可或合格标志。

b)下列各点适用于按程序Ⅱ颁发的CB测试证书:

根据鉴别有关产品和承认CB测试证书的需要, NCB应对CB测试证书所附测试报告及按要求提供的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合格, NCB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授予合格认可或合格标志,而不再进行附加的测试。然而NCB有权对产品进行局部或全面测试,以确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这种附加测试,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c)下列各点适用于Ⅰ、Ⅱ两种程序:

如有关产品不再与已试的样品一致,或认为CB测试证书的颁发有误,应尽快通知原来颁发证书的NCB。如果有关NCB之间作出不同结论,应将问题提交申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于该产品是否符合IECEE采用的有关标准以及CB体系的规则是否得到遵守作出决定。

如果某一NCB在向CB体系提出的接受声明中规定有国家差异或国家限制,则是否能授予国家级合格认可或国家级合格标志,决定于由于这些差异或限制所要求的附加测试的结果。这些附加测试结果的报告可附在测试报告中,并可视为测试报告的一部分。

如果某一NCB根据另一NCB的接受声明中规定的国家差异,进行了附加测试,这些附加测试结果的报告可附在测试报告中,并可视为测试报告的一部分。

NCB有权保留所提交的样品,或者对于较大的产品,可以保留该产品的某些零部件或照片,以及产品说明。

3.4撤销CB测试证书

3.4.1准则。

CB测试证书不得撤销,但以下情况除外:

——滥用证书;

——证书颁发有误;

——产品不再与已试的样品一致;

——证书持有者要求撤销;

——申诉委员会提出其他理由。

3.4.2程序。

不论由原来颁发证书的NCB或由申诉委员会决定撤销CB测试证书时,应尽快通知有关CCB的秘书。

CCB的秘书应对某一CB测试证书已被撤销一事,通知有关制造厂和就有关标准接受CB体系的所有NCB。

附录A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CB体系。

A1国家认证机构

国家认证机构(NCB)是一个有对某些产品颁发证书或授予使用标志的权利以表示该产品符合特定的标准的国家组织。

A2制造厂

制造厂是进行产品总装及测试的企业。

A3国家差异

与IECEE采用的标准之间的国家差异,是指相应的国家级标准中的某些要求或测试参数,当将这些要求或参数应用于符合IECEE采用的标准的产品时,可能致使该产品不符合有关的国家级标准。

A4国家限制

国家限制是指在国家级标准中的某些限制性要求,这些要求与IECEE采用的相应标准中的准则并无差异,但将限制有关产品在该国出售的可能性。

这些限制可能是由于立法的或历史上的原因而造成的。例如:

——排除零级产品或其它等级的产品;

——排除IECEE采用的涉及一系列产品的标准中的某些产品;

——由于供电电压或频率所引起的情况。

A5测试报告

测试报告是指CB检测试验室所进行的工作,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地给出按IECEE采用的有关标准进行的测试结果,以及全部有关的资料。

未附在CB测试证书上的测试报告,不能被看作是经CB体系颁发的。

A6 CB测试证书

CB测试证书是一个由NCB颁发的文件与所附的测试报告一起用来通知其他NCB,某种产品的一些样品已经按照IECEE所采用的标准进行了测试,并且测试结果证明这些样品符合该项标准。 CB测试证书必须附有有关测试报告方始有效。

附录B
申诉委员会规则

B1程序

B1.1制造厂、接受CB体系的NCB及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均有权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B1.2当某一制造厂对于其要求颁发CB测试证书的申请或撤销其CB测试证书所采取的行动需要提出申诉时,应在断定不可能与有关NCB达成协议时起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CCB的秘书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

B1.3当一个接受CB体系的NCB需要提出申诉时,应在断定不可能与另一NCB达成协议时起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CCB的秘书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

B1.4当一个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需要请求撤销某CB测试证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CCB的秘书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 CCB的秘书应在一个月内将该请求书的副本送交该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

B1.5为了研究处理申诉事件,在一般情况下,申诉委员会与IECEE的CCB或管理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如果申诉者表示愿意支付申诉委员会主席、四名成员及秘书为举行会议所需的旅费及膳宿费,申诉委员会可随时举行会议。这些费用额应事先通知申诉者,并在举行会议之前存入IECEE秘书处的帐户。

B1.6当申诉委员会举行会议研究处理申诉事件时,应具有下列资料:

a )有关制造厂、 NCB或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所提出的申诉书;

b)制造厂、各NCB、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 CB检测试验室以及CCB的秘书之间所有对申诉必不可少的往来通信的文本;

c)有关测试报告的摘录;

d)产品的照片或样品;

e)必要的图纸、电路图、使用说明书等。

一般地说,这些文件应至迟在会前六周,由CCB的秘书分发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和四名成员。

B1.7申诉委员会应秘密地处理申诉事件,并尽一切可能对涉及的各方的名称保密。

B1.8涉及的各方均各有权邀请一位CB检测试验室的专家,就某一特定问题为申诉委员会提供咨询。

B1.9当对申诉事件作出仲裁时,只能有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四名成员和秘书在场。

B2决定

B2.1一般地说,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应属下述类别之一:

——授予CB测试证书;

——拒绝颁发CB测试证书;

——撤销CB测试证书。

B2.2申诉委员会应在会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分送制造厂、与该事件有关的各NCB和有关的参加CB体系的成员组织。如需要对标准采取措施,则应送交IEC秘书长。

B2.3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也应分送CCB的其他代表,但应对申诉者和应诉者的名称保密。

附录C

IECEE的成员组织要求认可试验室为CB检测试验室的声明C1 IECEE的成员组织要求认可试验室为CB检测试验室的声明应是一份独立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C1.1关于国家组织的说明,其中除组织系统图外,还应给出以下资料:

——提出申请的试验室的法律地位;

——有关测试的责任;

——能提供证明资料的现有文件。

C1.2当提出申请的试验室被认可为CB检测试验室后,准备用作试验依据的IECEE所采用的标准清单。

C1.3 ISO / IEC导则38附件所要求的资料。 GLcrjjXPloFOa0yW9YWUkyXKCTUwlEwt36sB88hwAUuiA7fCqysKqjYAogdrfb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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