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的范围,主要是为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等企业服务的道路(包括林产工业的木材加工厂、林化工厂等企业内部道路),其新建和改建的设计均可适用。
由于林区道路情况特殊,有关部门已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故本规范不适用于该类道路的设计。
第1.0.3条 厂矿企业类别繁多,性质各异,对道路运输的要求不一。为使道路标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故只能根据各类行业的共性来制定标准。原规范(TJ 22-77)把厂矿道路分为三类——厂外公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公路,基本上是合适的。根据执行原规范时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对这三类道路的名称、定义等,作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一、厂矿外部的道路,有的属公路性质,有的属城市道路性质,也有不属于这两种的。例如,通往设在厂外的水泵站等的道路,其交通量一般很小,属于辅助性质的。因此,把“厂外公路”改为“厂外道路”,则上述几种性质的道路均可包括,也符合实际情况。
二、大型联合企业,如第二汽车制造厂,由一些分散的厂及其它设施组成,分布面较广。为避免把这类企业中的厂(场)区之间的联络道路误认为是工厂内部道路,故将厂内道路定义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以厂区为例,厂内道路一般指以围墙为界的范围内的道路。
三、考虑露天矿山道路运输一般不带社会性,以及与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一致,故将露天矿山公路改为露天矿山道路。为使制
订的标准符合矿山实际及使用规范方便,这类道路包括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的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但不包括矿区范围内,如机修场地等的内部道路。后者应按厂内道路设计。
第1.0.4条 汽车运输是厂矿企业生产的重要环节,道路则是汽车运输的组成部分,直接联系产、运、销。因此,厂矿道路设计,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以提高综合效益。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少。在设计厂矿道路时,应遵循国家“节约用地”这一基本国策,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利用荒地、坡地。在可能的情况下,结合工程设施改废弃地为可用地。此外,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应注意。设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讲究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1.0.5条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不是孤立静止的。道路技术指标与其它技术指标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道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路线受外界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多。这就需要设计、使用单位从实际出发,注重经济效益,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交通量以及将来发展,合理确定道路等级,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厂矿企业的发展,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厂矿规模(正常投产达到设计能力)加技术革新、挖潜等可能增加的产量;另一种是将来要扩大规模,计划分期建设。前一种情况的道路,一般是一次建成;后一种情况的道路,除确定道路等级时考虑发展外,在具体设计方面,应为分期修建作好准备,如预留道路用地、使前期工程便于后期工程的衔接和利用等。
关于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问题:由于这种运输是临时性的特殊运输,只要能保证安全通过即可。因此,可采取减速、禁止其它车辆通行等措施,然后确定该路线的极限指标。至于桥涵荷载标准,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验算,确定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加固措施;或者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也可适当提高标准。
关于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分段进行设计的问题:对厂外道路来说,当一条道路所经地域(或区段)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平衡、使用要求或交通量(包括行人)不同时,全线宜分段采用不同的道路等级,以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但分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一级厂外道路不宜小于20km,二级不宜小于15km,三级不宜小于10km,四级不宜小于5km。对厂内道路来说,由于使用要求或交通量(包括行人)不同,一条道路也可分段采用不同的技术指标。例如,主干道,进厂门一段的路面宽度可采用较宽的标准,离厂门较远的路段可采用较窄的标准。至于露天矿山道路,例如生产干线,也可根据生产支线车流集散的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技术指标,但分段长度也不宜过短。
第1.0.6条 厂矿道路的改建工程,原则上应和新建工程一样。但考虑到改建时受约束的因素较多,硬性规定完全按新建标准修建,也确有困难。为此,除在某些条文中明确规定改建时可采用的技术指标外,如执行本规范仍有困难,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这样,执行本规范时,既有一定的灵活性,又可避免改变技术指标的随意性。
厂矿道路改建时,条文规定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这是由于充分、合理利用与否,对满足运输要求、减少用地以及节约投资等均有很大的影响。设计时,应周密考虑,多方比较,认真对待。
第1.0.7条 加强道路的维修和养护,及时恢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是完成厂矿企业生产任务必不可少的条件。搞好道路的维修和养护,可收到降低运输费用、节约能源和时间等方面的经济效益。
鉴于道路维修和养护的意义和重要性,设计、生产部门希望本规范对道路维修和养护问题有所反映。由于本规范是设计规范,不是养护规范,故条文中的规定,仅在于明确把道路维修和养护作为设计内容,以解决厂矿企业设置养护机构和配备养护人员、房屋、设备等问题。至于具体的劳动指标、机械配备及养路技术等问题,可参照现行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
第1.0.8条 道路建筑限界,是保证车辆和行人顺利通行所必需的空间,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建筑限界的具体规定,列于本规范附录一(附录应与规范条文同样执行)。
附录一的规定,除一至四级厂外道路(包括桥梁、隧道)建筑限界应与公路一致外,厂外道路中的辅助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建筑限界,是结合厂矿特点和具体情况,并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公标》)、《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拟定的。
关于净空宽度问题:为了使汽车通行有足够的空间和安全感,不影响汽车行驶速度和道路通行能力,路面两侧应有侧向佘宽。所以,净空宽度(不包括人行道宽度)为W + 4×0.25m。
关于桥头引道、隧道引线的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m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单车道厂矿道路的路面宽度W,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可采用3m。为避免桥面、隧道过于狭窄(如采用 3.5m的净宽),故规定在不计入弯道路面加宽时的单车道桥头引道、隧道引线的W不得小于3.5m。这样,单车道桥面净宽、隧道净宽则不得小于4m,虽比《公标》中单车道桥面净宽、隧道净宽为4.5m的规定减小了0.5m,但这类单车道厂矿道路大都是等级低的道路,如辅助道路、支道、辅助线等,净宽略为减小是合适的。同时,也可减少投资。
关于净空高度:1984年批准的《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规定不应小于5m;《公标》规定,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为5m,三、四级公路为4.5m;《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初稿拟定一般为5 m,最小为4.5m;本规范试行本规定,厂矿道路与公路立体交叉时为4.5m;与铁路立体交叉时为5m。为与有关标准规范相协调且采用时有一定的灵活性,故本条附录一中规定:净空高度除满足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的要求外,并不宜小于5m,困难地段不得小于4.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