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决定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这一决定提出了今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努力方向。据此,基本建设领域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扎扎实实、全面深入地开展这一活动。通过这一活动,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整顿秩序,提高效益”的方针,继续进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在这一活动中,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和把全部经济工作切实转到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的精神,从加强管理着手,认真解决浪费严重、概算超支、工期拖长、效益低下的问题。各单位都要认真学习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和其他先进单位科学管理的经验,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各项制度,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关心群众生活,凝聚全体职工力量,搞好各项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国家计划安排的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对在建项目的投资要打足,包括建设期利息、国家调整汇率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不留缺口。在建项目留有缺口的行业、地区不能另开工新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点安排在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矿山、农林水利和重要涉外项目以及文教、住宅建设。对楼堂馆所要严格控制。在审批新开工项目时,必须落实资金、主要设备和材料,经开工前审计同意后,设计经过审查(如审查期已过二年的须再经复查批准),并按施工顺序需要至少交付开工工程三个月的施工图纸,否则不得开工。基建项目必须按单项工程编制和下达计划,年度计划中未列入的单项工程,银行一律不供应资金。
2.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认真清理,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对违反者要追究项目开工批准人的责任,并给其必要的处分;此外,还要按规定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经济上加以制约。
3.继续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国家计委要继续组织力量协助审计署审计、检查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对1990年已经审计、检查的重点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的审计、检查。各地计委也要协助审计部门对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对违法乱纪者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4.认真清理各种收费。除国家即将明确规定的可以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向基本建设项目收取。具体收费办法拟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从现在开始,各部门、各地方一律不得对建设项目再出台新的收费科目。如违反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对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而长期不投产吃“基建饭”的项目进行一次清理。这些项目,在1991年6月底以前必须投产销号,7月1日起银行停止供应资金。个别有特殊原因不能投产销号的,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
6.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做到前期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明。
7.安排好项目的配套建设。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系统工程的办法,组织处理好重点项目的“左邻右舍”的衔接配合,使重点项目投产后能充分发挥效益。
8.加强重点建设的调度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9.按国务院国发〔1988〕45号和〔1989〕59号文件规定:“联合投资的项目,设立董事会,董事由投资各方派人担任。全部由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直至投产以后的生产经营,均由董事会或管委会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董事会或管委会聘请经理,全权负责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工作;经理对董事会或管委会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由行业归口部门或地方负责”。1991年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原则上要按此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的单位培训方能取得资格。
10.项目管理单位(指项目的董事会或管委会及其经理,以及过去已开工项目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下同),按项目隶属关系,在行业归口部门或地方的领导下,从前期工作开始,负责项目建设一直到生产的经营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在研究前期工作和进行建设时,必须考虑生产效益、产品性能、产品销售市场等等。已开工项目的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项目管理机构,如只适合建设阶段的,要充实生产筹建人员,并在项目投产后再改组管理机构。
11.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压低投资搞“钓鱼项目”,不得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不得将限上项目压缩为限下项目。一经发现,应撤销立项,并对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严加惩处。
12.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投资方实行投资包干,签订包干合同包死投资,并负责项目投产后的还本付息。
13.项目管理单位要负责(或协助投资方)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的招标工作。标书要和合同同时提出。合同文本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扯皮。招标确定后即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要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用。
14.项目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可以自行聘请质量监督,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监督。
15.项目管理单位要负责工程进度的监督。要经常协调设计、施工和资金、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协调有困难时,要及时报告投资方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或地方。
16.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资金、物资使用的管理。资金、物资要优先用于主体工程,不得抽调资金、物资,或将资金、物资挪作他用。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增加工程、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如有违法乱纪者,要严加惩处。
17.提前竣工奖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在项目开工不久就提前发放。若单项工程提前竣工而整个项目不能提前竣工时,不得提取提前竣工奖。
18.国家重点项目将逐步由国家计委委派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资金、物资使用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小组不得向项目管理单位收取费用。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要与监督检查小组密切配合。
19.项目管理单位要抓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生产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20.从1991年起,项目设计要选择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信誉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承担设计任务,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能实行保护。凡审计、检查重点项目中获C级信誉评价的设计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投标。
21.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项目总投资要将建设期利息、价格、国家调整汇率及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因素考虑进去。
标准、定额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属于专业性的标准、定额,严格按国家授权部门制定并经有关方面审查同意的规定执行;属于地区性的标准、定额,严格按当地制定并经有关方面同意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挑选。
22.设计单位要按设计合同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严格保证质量。1991年的在建项目,必须在1991年6月底前做到按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提出施工图纸;1991年新开工项目,必须按施工顺序需要至少交付开工工程三个月的施工图纸才能批准开工。设计合同必须规定“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进度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而影响工程进度要扣罚设计费”的条款,并严格执行。
23.设计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把关,精心设计。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能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否则,一经查出,不仅要追究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责任,还要给设计院行政负责人以必要的处分。
24.自1991年起,凡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引起概算增加,要扣减设计费。累计超过原批准概算2%~3%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3%;超过原概算3%以上~5%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5%;凡超过原概算5%以上~10%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10%;超过原概算10%以上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20%。
如有宽打窄用故意扩大概算的,一经发现,罚处该设计院为C级信誉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设计投标。
25.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时,不得按委托单位意见将投资估算压低搞“钓鱼项目”,不得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不得将限上项目压缩为限下项目。一经发现,罚处该设计院为C级信誉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设计投标。
26.设计院对承担的设计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派驻熟悉业务的设计人员,负责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否则,视情况的严重程度,扣罚全部设计费用的5%~1 0%。
27.除经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增加的工程及变更设计方案外,设计单位不得另向建设、施工单位以各种名义要求增加设计费用或其他费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28.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要履行监督职责。凡举报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多估冒算、虚报工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浪费资金和物资者,予以奖励;知情不报或相互作弊者,予以处分。
29.鼓励设计人员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在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缩短工期能节约投资的措施,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30.项目施工要选择有资信的施工队伍承担。1991年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能实行保护,凡未经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的,不得开工建设。在确定中标单位时,要全面考察施工队伍的素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而不应单纯以报价多少而定。
31.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网络计划、物资需求计划,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执行,不能因施工原因而影响工程按期、按质建成投产。除经过招标单位认可外,不得将工程层层转包,否则,将取消施工单位的承包资格。
3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设立质量监督检查员,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合格水平,其中工业性建设工程的优良品率应达到80%以上(有行业规定标准的应达到行业规定标准)。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返工,因施工责任返工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凡工程质量未全部达到合格水平,只能评为C级信誉的施工单位,并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施工投标。
33.施工单位要建立工程保修制度,实行质量保证金办法。将合同工程款总价的5%~10%留作质量保证金(工业留5%,民用留10%),由项目管理单位在投产时存入银行,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如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由项目生产单位出具证明,通过银行拨给。
34.1991年起新开工项目的施工队伍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属长期住在工地。由于施工队伍已经过多,施工单位近几年内不得再增加职工。
35.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时不得行贿,不得偷工减料,不得在合同之外向项目管理单位以各种名义索取资金。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6.鼓励施工人员对建设项目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人员以及优质工程和提前竣工而有效益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7.各级地方政府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地方的有关问题,要协调处理。要动员群众支援重点建设,不能随意提高地价和提出其他要求。为了提高生产职工的素质,不要采取包收农村劳力的办法,招工时要严格按照招工标准录取。对无理取闹、阻挠和破坏工程建设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地方政府对勘测、设计、施工单位要提供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对于支援重点建设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市、盟)要予以通报表扬;对重点建设工作不予支持或故意刁难者,区别情况,三五年内中央和省(区、市)在该地区(市、盟)不安排或减少安排建设项目和投资。
38.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贷款计划,积极组织资金供应。在贷款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保证资金按时到位。要监督资金使用,对国家下达计划中未列的单项工程,不供应资金。
各级建设银行要加强工程预算的审查工作,严格结算管理,维护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性。
39.各级物资、成套设备供应部门和生产厂家,要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货,并保证产品规格、质量、做好销后服务。对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要按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国内设备供应要实行招标,不能由行政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指定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单位可提供规格、型号和生产这些产品的厂家)。要加强成套设备的管理,合同中必须根据功能保证值规定设备考核期、保证期制度及质量保证金办法。质量保证金按设备款的5%~10%预留,待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时,质量保证金方可支付(由项目管理单位存入银行)。
40.为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奖金(包括提前竣工奖)、福利基金,必须严格按规定提取和合理使用。只准发放给本单位职工或留做公积金办集体福利等,不得以现金、实物或其他形式送给各级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公司)、规划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及其职工;这些单位及其职工也不得接受,更不准索取。否则,提交监察、纪检部门处理。
各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各地方都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本部门、本地区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目标和要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到基层,变成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各级计划部门和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单位要提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保证工期、提高效益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国家计委将在1991年三四月分片召开各部门、各地方主管基建的负责同志和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经理座谈会,听取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1991年底或1992年初,国家计委将召开专门会议,对各部门、各地方基建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