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建设部令 107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无疑是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和价格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在建筑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建筑市场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这个《办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由于影响工程价格因素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使得工程价格的合理确定变得很复杂、难度也很大。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各行业一律采用政府定价制度,由政府指定权力部门编制具有强制执行性的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统一确定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各种消耗标准、定额单价、费用标准等,因此确定工程价格问题没有多大分歧和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因为工程价格引起的纠纷也很少。然而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广泛开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利益机制产生了作用,使得工程价格的确定由静态变为动态,由依赖政府定价逐渐变成为由经营者自己确定市场调节价,由依靠定额变成依靠价格信息和实际情况等。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工程价格计价管理,有利于经营者合理确定工程价格,防止以不正当的违法的手段谋取小集团利益或私人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克服长期计划经济造成的行业价格水平和分配上的不合理现象,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保障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价格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两者的利益都是非常敏感的问题。作为发包人,总希望尽量节约投资;而承包人作为卖方,总希望能获得较多的收益。两者的利益是难以一致的,矛盾和纠纷必然发生。为了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建筑法》对双方的合法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双方的价格行为作出规定。《价格法》的规定也很明确。然而对于微观的工程建设经营双方,“法”中的规定只是“纲领”,还不能代替具体的规定,而只有规定变得具体了,才是真正明确的,可操作的。作出工程计价管理规定,正是为了把法律、法规进行细化、专业化及可操作化。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价格行为上各应做什么、怎么做、哪些是不可做的、有了矛盾怎样解决、有了纠纷怎样解决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对双方的行为都进行规范,才可以有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标准,也才能知道谁的利益受到损害,谁的利益应当保护。这样,工程价格的管理规定便能够起到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3.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价格机制在建筑市场中具有传导信息、配置资源、促进技术进步、降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功能作用,是建筑市场的运行动力和信号,它关系到竞争机制能否正常发挥作用,关系到建筑市场的运行,关系到建筑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作用的发挥。制定《办法》正是为了理顺价格,健全建筑市场中的价格机制,使之正常发挥作用。这样既能使竞争机制立足于合理的计价,又能使供求机制得以用价格机制进行有效调节,归根结底还是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要回扣、压价、带资承包和拖欠工程款现象,极大地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发展,它从反面反映了理顺价格机制的意义。所以制定《办法》对促进建筑市场发展的意义既是现实的,也是深远的。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我国幅员辽阔,建设工程施工价格具有地方性,计价方式、计价内容和计价水平均有产生差异的可能性。为了进行全国性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为了使价格具有可比性,同时为了使价格服务于工程发包、承包的竞争活动和建立统一、有序、现代化的大建筑市场,必须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归口计价管理的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计价管理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进行国际经济往来与交流的需要,是价格管理体制统一运行、不断改进和发展的需要。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工程计价进行管理主要是由工程价格的地区性特点决定的,也是规范本地区的竞争、发展本地区的建筑市场和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需要。我国各地区差异很大,全国各地不可能采用一个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水平,必须在执行全国统一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计价管理。
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国务院各部门的工程价格管理机构。他们的工程价格管理责任如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价格管理机构的工程价格管理责任。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作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价格管理责任,主要是对全国工程价格进行宏观管理,编制全国性建设工程基础定额、指导性取费办法和费用调整办法,并监督执行。
2.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工程价格管理机构的工程价格管理责任。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价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工程价格管理责任;国务院各部门的工程价格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所辖专业的工程价格管理责任。
(1)对工程价格进行地区(行业)的宏观管理。
(2)编制建设工程定额,制定指导性取费办法和费用变更调整办法,并监督执行。对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进行及时补充并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
(3)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适时发布价格指数及价格信息,以适应工程价格计算和价差调整的需要。
(4)收集、整理有重复使用价值的工程价格资料,分析较常发生的施工措施费、安全措施费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研究提出计算标准,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5)按规定做好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监督检查,以利于合理确定工程价格。
(6)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发包人作为商品的买方,其计价责任有以下几点:
1.按《办法》的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标底价,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等编制招标标底价。非招标工程(直接发包工程)委托承包人编制工程预算并组织审查。
2.对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的报价通过评标活动进行评议,选择理想的中标人。然后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确定合同价。非招标工程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格。
3.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如不按协议支付工程预付款,则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处理。
4.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的相应单价及有关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按合同条款约定处理索赔事件。
6.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后,由造价工程师或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审查无争议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7 .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与承包人客观、合理、公正地解决工程价格争议问题。
8.利用结算价格和相关资料,对建设项目的总造价进行决算,并作出相应的工程造价分析。
1.根据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估价与报价。报价的前提是使价格水平既具有竞争取胜的把握,又有盈利的期望;但是要把握既能低价中标,又不低于成本的尺度。非招标工程(直接发包工程),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与工程金额等资料及时编制工程预算。
2.接到中标通知书以后,与发包人(或被委托人)谈判,签订施工合同,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格。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3.实行工程预付款的,与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开工前一个月)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办法在结算款中扣还发包人。
4.施工中根据计量结果收取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办法与发包人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5 .做好索赔事项有关资料的记录,按合同条款约定办法索赔。
6.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办理工程结算。
7.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与发包人客观、合理、公正地解决工程价格争议问题。
中介组织在这里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他们在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中亦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接受发包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标底;受委托对标底价、投标价进行审核。
2.在施工中,代表发包人确认已完工程量,以便计算工程款。
3 .对工程变更、索赔事项进行审批,控制工程价格。
4.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5.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价格管理进行协调,调解双方所发生的工程价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