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工程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以上所指“有关国家规定”指《价格法》、《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定额、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和地方发布的价格指数等。总之,凡与工程价格有关的国家、国务院、地方政府的指令性文件的规定,均应包括在内,它们是制定工程价格的基本依据。
定义中所指的“甲乙双方”,指工程施工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的发包人可能是以下单位:项目法人、工程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的承包人可能是以下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定义中所指的“施工合同”,属于《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
以上所指的“工程造价”,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学术委员会 1996 年9 月10 日讨论通过的“对工程造价含义的界定意见”(载于《工程造价管理》1996 年第 6 期第 36 页)第 2 种解释,“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价格(或称承包价格),而不适用于其他解释”。因此,我们在本书中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工程承包价格”、“工程价格”与“工程造价”四个概念等同起来看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实施结果作为商品进入或准备进入流通领域用以进行交换所体现(或预期体现)的货币量。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它具有以下性质:
1.施工发包承包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价格法》中规定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施工发包承包价格从理论上讲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因为招标投标的核心是竞争,其价格本应是市场调节价,但我国目前的价格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现在我国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的还设有标底,如有一种评标方法是百分法,其标底是按照现行定额计算做出,然后规定一个幅度,投标报价超出幅度则是无效标,标底是个中准价。所以从表面上看,现在的施工发包承包价格形式好像是政府指导价。但这只能是施工发包承包价格改革的过渡时期的一个过渡办法。《招标投标法》中已明确规定标底可有可无,强调低标价法中标。所以施工发包承包价格最终会走向市场调节价,即通过竞争,由市场自主形成。
2.施工发包承包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提出。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工人素质、技术装备程度和企业管理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
3.施工发包承包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在竞争中形成。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价格的竞争是最主要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发包方的投入,提高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水平,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定施工发包承包价格应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合理低价中标;另一个是要不低于成本价。
合理低价应是:工期合理且最短,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技术足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措施先进、合理、可靠且最佳,投标报价在合理的前提下能足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且最低,社会信誉好,过去同类工程干得好,可以信任,优惠条件可行且合理可靠。
成本价应该是企业的个别成本,投标企业应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拟采取实现低报价的措施进行评审答辩,评委认为是合理的,是可以实现的,则可认为其低报价是不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的。
4.施工发包承包价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施工发包承包价格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确定工程造价,也就是确定施工发包承包价格的合同。
1.工程价格的数额巨大。工程价格的大量性是由于其体形庞大、耗费的资源数量多、构造复杂等原因所致。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个亿、十几亿乃至数百亿,此竣彼开,构成了以“天文数”计算的工程总价格。工程价格的数量越大,其节约的潜力就越大。所以,加强工程价格的管理可以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
2.工程价格计价方式的特殊性。工程价格采用“组合计价”的计价方法。这种方法是将发包承包的工程对象由大到小地进行分解,即将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分解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计价时,先进行分项工程计价,再进行组合,依次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计价。所以,计价时的计算量很大。之所以要进行分部组合计价,是因为计价对象的体形庞大,又是一次性的,没有标准的价格。这一特点造成了计价结果的差异性。如何进行分解、怎样进行组合、怎样计入综合性价格等问题成为人们研究的课题和争论的焦点,由此产生了工程价格计价的学问。
3.工程价格的竞争性。发包价格只有一个,然而由于参与施工承包的竞争者的多元性,故各有自己的估价方式和估价量。在投标竞争中,价格的竞争是最主要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只剩下取胜者的一个价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个价格是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由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竞争性计价有利于进行价格优化,有利于提高承包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4.工程价格的可变性。由于工程施工期长、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工程变更的必然性和索赔行为的存在等原因,承包时的合同价格是要变化的。没有人能够事先确定其变化后的具体数值,只有在竣工结算时,才能确定实际的准确价格。所以,在计价中必须考虑风险因素和可变因素,力争在估价时估算的价格与实际工程价格更贴近,而在工程价格结算时,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5 .工程价格的地区性。工程是固着在大地上的,不能移动。工程有地区性,故工程价格亦有地区性。地区性使价格水平、计价应考虑的因素、工程价格的可变性和竞争性等,均产生很大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国内、省内的不同地区,也表现在国内外。地区性产生的结果是宏观监督管理的难度大,在不同地区之间竞争与管理的难度大,风险也大。我国幅员辽阔,应在工程价格管理中充分注意工程价格的地区性。
6.工程价格的多专业性。建设工程施工按专业可分成许多类,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电讯工程、铁路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等。各类专业工程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承包施工,各专业施工队伍又往往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因此,长期以来,各有一套管理模式、计价方法、标准与规定,计价水平也有差别,由此导致了工程价格的多专业性。在我国,工程价格的确定和管理必须考虑专业的特点,尊重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与国际惯例相衔接,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发育和完善,专业不同的工程的价格管理差距会越来越小,管理的责任会逐渐集中,但是各专业的工程价格之间的专业差别是不会消除的,进行工程价格管理仍然要考虑专业特点。
7.计价依据的复杂性。不同的费用有不同的计价依据;不同的计价方式也有不同的计价依据;不同的建设阶段计价依据也不相同;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计价依据均有差异。因此,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的计价依据十分复杂。如何选择和使用适宜的计价依据是重大的管理理论问题,也是改革中一项十分突出的问题。
8.工程价格结算方式的多样性。工程价格的结算可以采用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阶段结算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结算。各种结算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核算方式,不同的核算难度,不同的核算工作量,对社会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
工程价格的以上特点,既是它区别于其他价格的标志,又是对工程价格进行管理的根据,故应当引起充分重视。工程价格管理同一般商品价格管理比较,无论在内容上、方法上、难度上,都自成体系,它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之大也是其他商品难以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