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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及任务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

(一)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经济实力,参与国际大市场经济活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要求和基本目标。因此,培育和发展建筑业市场,是我国建筑业系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建筑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上述规定也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在工程建设领域中,首先要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以保障建筑市场的繁荣和建筑业的发展。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合同的法律调整和管理,贯彻落实《合同法》、《招标投标示范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制度,以保证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严格地履行合同,并强化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及有关第三方的合同法律意识,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活动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参加的活动,没有统一的建筑活动行为规范和基本的活动程序,没有对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建筑活动就是无序的,为保障建筑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就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需要确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市场管理,制定《建筑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混乱状况,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市场管理,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建筑活动永恒的主题,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只要有建筑活动的存在,就有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建筑法》以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为主线,作出了重要的规定。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是国家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建筑活动的管理水平、效果、效益,直接影响到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效果和效益,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建筑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以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全面理解和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这就促使建筑企业必须认真地、更多地考虑市场的需求变化,调整企业发展方向和工程承包经营方式,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工程招标投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以求实现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协作与竞争。

建设工程合同,是项目法人单位与建筑企业进行工程承发包的主要法律形式,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建筑企业走上市场的桥梁和纽带。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根本利益。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已成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

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和有形的建筑市场,是一项经济法制建设工程。它要求对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加以法律调整。

1.建筑市场主体。建筑市场主体进入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其目的就是为了开展和实现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也即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法律关系。欲达到此目的,有关各方主体必须具备和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也即具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可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建筑市场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商品价格。在我国,正在逐步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的建筑市场价格机制。因此,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竞争,运用合同形式,调整彼此之间的建筑产品合同价格管理关系。

3.建筑市场交易。建筑市场交易,是指建筑产品的交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活动,最后采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予以确定,在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事,方能形成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四)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

牢固树立合同法制的观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必须从项目法人做起,从项目经理做起和从工程师做起。坚决执行《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防止论证不足、资金不足、“欺骗工程”、“首长工程”合同和转包合同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努力做到“步步为营”地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就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履约率。

在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完善的规定和约定,可操作性强,从而可防止当事人主观上的疏漏和受外来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预防违约现象的出现,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

(五)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努力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进入21世纪的今天,国际工程市场日益扩大,建筑业得到蓬勃和迅猛的发展,各国承包商都在密切注视和分析跨国工程承包的动态和信息,从而形成了国际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局面。此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银行贷款正成为我国进行国家经济建设吸引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由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某些规定和国际惯例与我国的传统运作方式有很大区别,这就为我国建筑业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和开放国内工程发包市场提出了新的课题。

发展我国建筑业,努力提高其在国际建筑工程市场中的份额,十分有利于发挥我国建筑工程的技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推动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开拓和开放国际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我们贯彻“平等互利,形式多样,讲求实效,共同发展”的经济合作方针和“守约、保质、薄利、重义”的经营原则,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树立了信誉,并学习了先进的工程管理经验。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以来,建筑业和工程承包活动出现了新局面。但是,现代工程管理的科学知识和经验,我们尚不完全熟悉,特别是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的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和技能,有待于进一步掌握,根据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则,引用国际通用合同文本,努力提高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开拓和开放”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建筑业,为国家创汇和节省建设资金,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一)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的可靠保障

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振兴我国的建筑业,使之真正形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就必须建立、开发现代化的建筑市场。市场的模式应当是:市场机制(即供求、价格、竞争)健全,市场要素完备,市场保障体系健全,市场法规完善,市场秩序良好。为了保证建筑市场模式的形成,必须培育合同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价格机制,强化市场竞争意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市场主体的全部活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即建筑市场的客体。为了实现建筑市场客体,在主体之间必须依法设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必须通过订立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种合同加以规范。法律是订立合同的依据和保障,合同是市场主体作出法律行为的体现。建筑业市场主体依据其参与广泛的建筑经济活动而形成各种法律关系。不言而喻,在各种法律关系中,若干合同法律关系占有重大比例。工程建设活动涉及广泛的人、财、物和资源,因而需要运用各种建筑工程合同加以调整。

建筑业自身形成为一个系统,要做好建筑市场的科学管理,就必须做好建筑市场各种要素(例如资金、材料、技术、信息、劳动力)的管理。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可以保障建筑市场各要素的有机结合,正常运行,形成工程建设生产力,进而促进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努力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

党中央提出的“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决策,对于实现我国跨世纪的经济建设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实行“两个转变”过程中,欲振兴和发展我国建筑业,加强现代工程建设事业的科学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势在必行。

认真完善和实施“四制”,做好协调工作,是摆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现代工程管理中的“四制”,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有机组合体,是主体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法制手段,实现建筑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统一体。因此,工程建设管理者必须学会正确运用合同管理的手段,为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服务。工程师依据合同实施规范性监理,落实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一体化的科学管理。

(三)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筑市场经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经济,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经济活动。建筑市场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筑市场主体地位关系、建筑市场商品交易关系、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关系等都直接决定着建筑市场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壮大。

建筑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就是竞争。如何保护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需要做好全方位的法制工作。

从宏观的角度看,首先是转换政府职能,由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变为直接管理市场,实行宏观调控,依靠合同约束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主体之间的行为;其次是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程负责。项目法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以各种合同加以规范。再从微观角度看,首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建筑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各种经济关系,都要以合同形式加以确立;其次是为了促进建筑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建筑经济领域中的第三产业——工程咨询公司、工程监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估算公司、专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已经在工程建设大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建筑市场中介组织参与经济活动时,都须以签订委托合同的形式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经济,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其中合同管理只是一项子工程。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筑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定的法律形式。它贯穿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众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的基本条件和法定保护措施。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必将在建立统一的、开放的、现代化的、机制健全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从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履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管理工作,以期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项目“三大控制”的任务要求,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的“三大控制”,强调由工程师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1.合同管理中的质量控制。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约束承包人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写明的试验项目、材料性能、施工要求和允许精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严格把好质量关,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2.合同管理中的进度控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后,将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核,检查承包人所制定的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规定。

3.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发包人作为工程费用的监控主体,处于工程计划与支付环节的关键位置,除了加强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表,工程费用的计量与支付管理外,还将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加强监督与管理。此外,还应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使工程费用监督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工程费用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方法、支付程序等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因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在做好合同管理机构建设和规章建设之后,应当充分重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与履行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内容是工程建设项目当事人实施工程管理的法定依据。合同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工程合同的性质、工程范围和内容、工期、物资供应、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安全生产、工程保修、奖罚条款、双方的责任等条款须进行认真研究、推敲,力求条款完善、用词严密、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权利和义务明确。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利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可以预防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据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fSZc621s4x/94RLgVmF4CdIOjz4Pu+xbCL9KVzbOMGqFz39rTtl3ZBfvp7LGTx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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