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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增加的条款。例如,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取得一致意见时方为有效。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三章还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专门规定。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事人变更有关合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之变更不发生效力。此外,在法律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变更合同的形式,可经双方协商议定,通常变更的合同应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后合同的形式也应为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口头形式的合同欲变更时,采用书面形式更为妥当,因为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有利于排除因合同变更而发生争议。

(四)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含义不清,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的内容的本质区别。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也即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新的合同关系。此种新的合同关系应当包括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内容。

二、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权利转让或义务转移,《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适用的法律条款。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

1.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

2.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②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全部权利转让和部分权利转让;③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合同中可以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专门列出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了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即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债权转让通知,是指债权转让人向债务人作出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意思表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但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债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3)《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

(4)《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合同权利转让而处于不利地位,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

(5)《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依据规定,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消权。

(二)债务人转移义务

1.债务转移的概念。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2.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包括:债务全部转移和债务部分转移。当债务全部转移时,债务人即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当债务部分转移时,原债务人并未完全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原来的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2)《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发生效力后,债务承担人将全部或部分地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即新债务人,这是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债务承担,使债务以承受时的状态转移给新债务人,因此,为了使新债务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基于原债务所产生的抗辩权对于新债务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规定,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是指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从债务由何人承担时,从债务应当由新债务人承担;如果经债权人同意,在主从债务可以分开的情况下,主债务由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由原债务人承担也可允许,因为这实际上是将债务分为主债务和从债务两部分,而由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即并存的债务承担。

三、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批准或登记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特定的合同的成立、生效须经过批准、登记,否则不得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也须经过批准。因为,需要批准、登记的合同都具有特定性质的合同,在批准、登记时,合同主体——当事人是重要的审查内容,无论是合同债权转让还是合同债务转移,都会引起合同主体的变化,所以要规定进行批准、登记等手续。

四、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概念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转让,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二为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五、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1.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合同当事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合并以后,其债权债务也随之合并,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创设式合并中,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承担。在吸收式合并中,债权债务由仍然存在的法人、其他组织承担。

3.合同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一个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以后,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合同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包括:约定承担和法定承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D6Gak3cUhqzJvCs6gfPe6Qqoeva7TLMwgaM/lAW8JIfTzKMfkpU3FFFNzID+UN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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