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指导思想(1.0.1条)
条文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37条专门规定“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建设部《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建筑节能技术政策》规定“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民用建筑2000年起开始执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标准”。该地区夏季炎热,冬季寒冷。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该地区的城镇居民纷纷采取措施,自行解决住宅冬夏季的室内热环境问题,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成了一种很普遍的现象。由于该地区过去对居住建筑的保温隔热问题不够重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普遍很差,使该地区的采暖、空调能源消耗急剧上升,将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且不利于环境保护。因此,有必要制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在编制过程中,十分重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首先要大力改善人们的居住室内热环境条件,同时实现节约能源的目的。
(二)《标准》适用范围(1.0.2条)
条文1.0.2: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这一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我国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顾名思义,工业建筑是用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则包括商场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饭店,用于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体育运动等的建筑,以及银行、邮电、通讯用房和机场、车站建筑等等。居住建筑主要是指住宅建筑(约占 92%),此外,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等。
(三)《标准》节能对象(1.0.3条)
条文 1.0.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夏热冬冷地区过去是个非采暖地区,建筑热工设计一般不考虑冬季采暖的要求,当然更没有考虑夏季空调降温对建筑热工性能的需求,使得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差,室内热环境质量恶劣,采暖、空调能源利用效率低。建筑能耗是指建筑使用能耗,其中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等方面的能耗,一般来说以采暖、空调的能耗为最大。因此,《标准》是在确保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以降低采暖与空调的能耗为目的。也就是说《标准》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
(四)还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1.0.4条)
条文 1.0.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正如上面指出的,本标准只对居住建筑的有关建筑、热工、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中所涉及节能措施和应该控制的能耗指标作出了规定,但是,每一本标准不可能涵盖以上领域的全部必须遵守的内容。所以,在进行节能设计时还必须遵守以上领域涉及的一般性的、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另外,建筑能耗还涉及其他方面,同样要在确保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它们的能耗。所以,广义的建筑节能会涉及较多的专业,要特别注意相关专业已制定的标准,和其中列入的节能规定。在进行该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然,还有地方标准、法规及规程等。
这里引入一些有关的标准名称,供举例及参考:
1.工程技术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 26—9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19—87(正在修编)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43—97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93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2001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 129—2000
2.产品标准: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7107—86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4—87
《建筑外门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6729—1997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 17758—1999
《房间空气调节器》 GB/T7725—1996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2021.3—2000
《家用燃气取暖器》 CJ/T 113—2000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6932—94
《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 CJ/T30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