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政府明文规定,采暖居住建筑必须遵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而且还给予优惠政策,但由于思想认识等种种原因,还是有些居住建筑采取种种手段回避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使得这些建筑竣工后造成既成事实。建设单位自以为捞到了便宜,其实是已经造成了长期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政府部门必须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首先,设计单位必须遵守采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认真进行设计。要以是否按《标准》设计与其设计资质挂钩。对于设计不合格或不执行《标准》的单位,应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撤消其设计资格。
对于没有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节能措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不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也不得承接不按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如发现有节能设计不合理或不明确之处,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必要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节能设计要求实施,否则造成的后果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不许在建设过程中私自要求设计或施工单位削减或取消节能技术措施。否则一经发现,将责令工程停工,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置。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严格贯彻政府的规定和有关节能政策,对违背建筑节能标准和不符合质量要求者,应予及时纠正。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节能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对节能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不断抽查并在竣工时进行质量核定。对不合格的节能建筑,不予竣工核验,并责令进行返修、补救。如仍达不到《标准》要求者,取消其优惠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只要有关单位各尽其责,各个环节做到严格把关,并有具体的制约措施,就可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
(方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