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第一分册,除章节中另有说明外,本定额项目通用于市政其他专业分册。
二、本定额编制依据:
1.《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各省市现行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部专业定额,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3.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5.《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6.建设部(86)城建定字第23号文《关于编制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几个问题的通知》,建设部预算定额总站(86)城预定字第4号文《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三、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配备和目前多数市政企业机械装备情况综合考虑的,在执行中不得因使用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四、本定额中周转材料的场外运输,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