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厦建筑技术经济指标,系指主体工程用于经营性商业为主,大型商厦附有车库、餐饮或出租公寓、写字间等用房。
二、本指标一般由商厦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组成。其中各类指标包括的内容和指标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指该项目建设所在省、市、县。
2.占地面积:指建筑红线范围以内的地面面积之和。
3.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地上主体工程建筑面积之和。
4.商业经营面积:系指商场、影剧院、舞厅、卡拉OK ,娱乐等用房面积之和。
5.仓库及辅助建筑面积:系指仓库、车库、厨房、机房等面积之和。
6.办公(公寓)用房总建筑面积:办公(公寓)用房的自然间(套)数乘以每间(套)建筑面积。
7.投资性质:分国家投资、外资、合资、贷款和自筹资金等几种。
8.总投资:指商厦主体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三材(钢材、水泥、木材)价格调差。总投资内不包括商厦主体工程以外的室外工程费用(如建筑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围墙大门、地下各类管网等),以及其他费用(如土地购置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保险费,市政建设配套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开工执照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材料设备预调费、建设期资金贷款利息和不可预见工程费用等)。
9.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投资:总投资除以总建筑面积。
10.每平方米经营面积投资:总投资除以商业经营建筑面积。
11.施工起止日期:指本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时间。
12.概(预)算编制日期:指概算或预算编制报审时间。
13.概(预)算编制依据。
13—1 定额:指采用省、市某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定额。
13—2 综合取费标准:指土建及安装工程综合取费费率。
13—3 材料差价:指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调差。
14.其他:指本指标编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主要建筑特征
1.檐高:平屋顶带挑檐从设计标高±0.0 计算至挑檐板下表面,带女儿墙从设计标高± 0.0 计算至屋面板上表面,阶梯式建筑物的檐高按最高一层的建筑物檐高计算。
2.层数:指地上、地下自然层数,层高不足 2.2m的设备层或管道层不予计算。
3.层高:指首层及标准层楼板面至楼板面的尺寸。
4.开间和进深:指柱网平面的轴线尺寸。
5.建筑标准:指内外墙体、楼地面、门窗、内外装饰的主要材料作法。
6.结构构造和主要设备设计参数:按设计参数填列。本指标所列基础地耐力,均按天然地基承载力填写。
(三)主体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1.总造价:包括取费后(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的工程总造价。
2.单位造价:各专业工程总造价除以总建筑面积。
3.占总造价百分比(%):指 1~7 项(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及空调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电梯及自动梯按工程、其他工程)总造价除以主体工程建筑总造价。
4.技术经济指标。
4—1 单位:指各专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单位。
4—2 数量:指主体建筑各专业计算单位的总量。如结构工程钢筋混凝土数量总量包括现浇、预制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及其他构件的立方米总和。遇有以平方米计量构件(如楼梯)均折成立方米计算并入总数量内。地面垫层和基础垫层不予计量。
4—3 单位指标:各项总造价除以数量。
(四)主体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建工程分类指标
1.实物工程量。
1—1 单位:建筑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结构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1—2 数量:按土建工程实物工程量及造价归并表,数量之和除以总建筑面积。
2.单位造价:按土建工程实物工程量及造价归并表,求出直接费除以数量。
3.占直接费百分比(%):各项单位造价除以土建工程直接费合计。
4.实物工程量及造价归并表如下:
土建工程实物工程量及造价项目归并表
说明:本表项目归并以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为基础。如采用概算定额编制者,其归并法可按概算定额的项目划分加以归并。
(五)主体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主要材料及混凝土折厚指标
1.主要材料指标:
1—1 水泥:包括所有混凝土构配件及砂浆用水泥量。
1—2 钢筋:包括所有混凝土构配件用钢筋、埋件和砌体加强拉结钢筋。
1—3 型钢:结构用钢材。
1—4 木材:指木结构和装饰用木材。所有木材均折合圆木计算。
1—5 管道用钢材:指电气、水暖、空调设备安装用钢材。
2.钢筋混凝土折厚指标:
2—1 全部构件均以立方米计算,遇有平方米计量构件者,均折成立方米计算。
2—2 地下部分钢筋混凝土折厚是指地下部分钢筋混凝土总量除以总建筑面积。
2—3 地上部分钢筋混凝土折厚是指地上部分钢筋混凝土总量除以总建筑面积。
2—4 合计:指全部钢筋混凝土总量除以总建筑面积的折算厚度。
三、使用本指标注意事项:
1.本指标系根据各地区现行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工资和取费标准汇编而成,未经换算成统一地区和现行价格水平。
2.使用本项目综合指标或单位工程指标计算投资时,均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现行人工工资单价、材料价格及取费标准进行调整。
3.每平方米实物工程量指标是为了供套用本地区单位工程分项价格估算投资使用,采用本指标时应考虑建筑物的规模、特征、装饰水平、层高、地基自然承载力等情况予以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