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1条 声场的产生,宜采用从一个方向入射到试件上的扬声器发出的噪声作为激发声源。扬声器应放置在建筑物外面距试件一个合适距离处,其确定方法宜按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第4.3.2条 测量贴近试件前面的平均声压级和接收室内的平均声压级,确定外墙的扬声器噪声隔声量,其值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R θ ——在θ入射角下的隔声量(dB);
θ——入射角,指向试件中心的扬声器轴和试件表面法线间的角度;
——贴近外墙试件表面但不考虑试件反射效应时的平均声压级(dB);
——接收室内的平均声压级(dB);
S ——试件面积(m 2 );
A ——接收室的吸声量(m 2 )。
第4.3.3条 现场实验中,外墙试件面积及接收室体积和形状可不加限制。
第4.3.4条 声场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用噪声在考虑的频率范围内应稳定而有连续的频谱。
二、采用1或1/3倍频程带宽的滤波器。
三、试件表面的局部声压级差异不应超过5dB。
四、测量应在45°入射角条件下进行。此外也可加测0°、15°、30°、60°、75°入射角时的隔声量。
第4.3.5条 平均声压级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贴近外墙面的平均声压级 应使用下列方法测量:在其它条件基本相同但没有测试墙的自由场内,按测量时相同的位置放置扬声器和传声器,然后测出相当于测试墙表面处的平均声压级 。
注:若试件前面有一个阳台,可得到所给入射角条件下由试件和阳台提供的综合隔声效果。
二、扬声器的声辐射在隔声测量与作声校准时不应有变化。
注:这可采用一个传声器放在距扬声器约1m处的辐射轴上或测量扬声器输入电流来进行校核。
三、接收室内的声压级应是一个空间与时间的平均,可采用多个固定的传声器位置(通常取无规分布的6个位置)或采用一个具有 p 2 积分的连续移动传声器来获得平均声压级。传声器位置离试件应大于1m,离房间其它界面应大于0.5m。每个传声器位置上宜对每一频率用5s的平均时间读取平均值。
四、接收室内任一个频带的声压级高出环境噪声级不到10dB时,应立即测量声源正在发声时接收室的声压级及发声之前或之后的环境噪声级,并宜按表3.4.2加以修正。
第4.3.6条 测量的频率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规定。
第4.3.7条 接收室的吸声量的测量和计算,应按本规范第2.4.4条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4.3.8条 在测量中,应考虑下列影响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必要技术条件:
一、室外
1.扬声器相对于试件的位置;
2.扬声器的指向性;
3.入射角度;
4.扬声器的校准。
二、室内
1.传声器和房间界面特别是与试件之间的最小距离;
2.传声器位置的数目,或采用移动式传声器时传声器的移动路径;
3.读取声压级的平均时间;
4.确定吸声量的方法,包括在每个位置上重复读数的次数。
第4.3.9条 外墙用扬声器发声测得的空气声隔声效果的表达,应遵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隔声量应标明入射角度,如45°入射角的隔声量写作 R 45 °。
第4.3.10条 实验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行测量的单位名称。
二、测试日期。
三、试件的描述,包括剖面图和给出安装细节。
四、建筑物的有关平面图,并标出试件位置。
五、接收室的体积和吸声量。
六、扬声器的布置,包括入射声的角度θ和扬声器相对于试件的位置(即试件高度、扬声器至外墙面的距离和横向位移,或是仰角φ和方位角β)。
七、所用噪声和滤波器的类型。
八、试件在一定入射角下的隔声量与频率的函数关系。
九、计算一定入射角下隔声量所用到的试件面积。
十、测试方法和设备细节的简要说明。
十一、由于环境噪声(声和电的)而使某一频带的声压级不能有效地测出时,应给出该频带隔声量不低于多少分贝的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