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条 隔声量测量结果的精密度,应以所达到的重复率和复现率来表示。
第3.5.2条 试件的表观隔声量或两室之间的标准声压级差的表达,应遵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3.5.3条 实验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行测量的单位名称。
二、测试日期。
三、建筑结构和实验装置的描述,如果沿试件表面有家具布置也应有说明或图示。
四、两个房间的体积。
五、所用噪声源和滤波器的类型。
六、按频率给出两室之间试件的现场表观隔声量或标准声压级差,两者中取较适宜的一个表示。
七、计算表观隔声量所用的试件面积。
八、测试方法和装置细节的简单说明。
九、由于环境噪声(声和电的),而使某一频带的声压级不能有效地测出时,应给出该频带隔声量不低于多少分贝的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