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条 室内平均声压级的计算,应按本规范第2.2.1条进行。
第3.2.2条 在两室中的一个房间内装有一个或多个声源时,两室间所产生的空间和时间平均的声压级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 ——声压级差(dB);
——声源室内的平均声压级(dB);
——接收室内的平均声压级(dB)。
第3.2.3条 相应于接收室内某一混响时间基准值的标准声压级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 nT ——标准声压级差(dB);
T ——接收室内的混响时间(s);
T 0 ——基准混响时间(s),对于住宅 T 0 宜取0.5s。
注:如果两房间具有不同的体积,则 D nT 与传声方向有关。在给出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传声方向。
第3.2.4条 表观隔声量的计算,应按本规范第2.2.3条进行。
注:①在计算门的表观隔声量时,面积 s 是指包括门框在内的总开孔面积。并须证明通过周围墙的传声可以忽略。
②在相邻房间公共墙有交错时,面积 s 是指两个房间所共有部分的隔墙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