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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测试量和计算量

第3.2.1条 室内平均声压级的计算,应按本规范第2.2.1条进行。

第3.2.2条 在两室中的一个房间内装有一个或多个声源时,两室间所产生的空间和时间平均的声压级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 ——声压级差(dB);

——声源室内的平均声压级(dB);

——接收室内的平均声压级(dB)。

第3.2.3条 相应于接收室内某一混响时间基准值的标准声压级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 nT ——标准声压级差(dB);

T ——接收室内的混响时间(s);

T 0 ——基准混响时间(s),对于住宅 T 0 宜取0.5s。

注:如果两房间具有不同的体积,则 D nT 与传声方向有关。在给出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传声方向。

第3.2.4条 表观隔声量的计算,应按本规范第2.2.3条进行。

注:①在计算门的表观隔声量时,面积 s 是指包括门框在内的总开孔面积。并须证明通过周围墙的传声可以忽略。

②在相邻房间公共墙有交错时,面积 s 是指两个房间所共有部分的隔墙面积。 QSsOqI/snV6WvYeKT2IO1XEeXoajnYxIRyeMPwraXEWbd4pvhiWF8DooLuounR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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