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条 隔声量测量结果的精密度,应以所达到的重复率来表示。
注:①所用测量方法应达到满意的重复率。有关重复率的说明及暂定数值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二测量结果的精密度和精密度要求执行。
②不同单位应定期对同样试件进行比较测量,以检验他们的实验方法的重复率。
第2.5.2条 试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表达,应采用表格或曲线形式给出所有测量频率的隔声量。在纵坐标以分贝为单位的声压级和横坐标以频率为对数刻度的图上画出,频率比10∶1的长度应等于纵坐标25dB或50dB的长度。
第2.5.3条 实验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行测量的单位名称。
二、测试日期。
三、画出试件剖面图和写明结构情况及安装条件,包括大小、厚度、单位面积质量、构件的养护时间等。
四、两个混响室的体积。
五、所用噪声源和滤波器的类型。
六、按频率给出试件的隔声量。
七、对测试方法和设备的细节作一简单说明。
八、由于环境噪声(声或电的)而使某一频带的声压级不能有效地测出时,应给出该频带隔声量不低于多少分贝的下限值。
九、从隔声特性曲线进行单值评价的估算时,应注明该值是根据实验室方法获得的测量结果。
第2.5.4条 实验报告在必要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若侧向传声已影响隔声量的测量结果,应给出表观隔声量最大值,且应注明侧向传声对结果的影响。空气声隔声的侧向传声测量可按附录三的规定进行。
二、若需要测量试件的总损耗因数η t ,可采用表格或曲线形式给出所有频率的测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