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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验方法和计算

第2.4.1条 声源室内声场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用声源应能发射稳定的声波,在所考虑的频率范围内应有一个连续的频谱,所采用的滤波器应为1/3倍频程带宽。

二、声源的声功率应足够高,使接收室内任一个频带的声压级比环境噪声级至少高10dB。

三、若声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扬声器同时工作时,这些扬声器则应安装在一个箱内,箱的最大尺寸不应超过0.7m,各扬声器应同相位驱动。

四、扬声器箱的位置,应合理布置,并与试件有一定距离;通常应放在试件对面的墙角上,并且不应指向试件。

第2.4.2条 平均声压级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采用多个固定的传声器位置或采用一个具有 p 2 积分的连续移动传声器来获得平均声压级。传声器位置在1/3倍频程中心频率高于500Hz时可取3点,低于和等于500Hz时可取6点。

二、每个传声器位置上对每一频率用5s的平均时间读取平均值。

三、所有传声器位置离房间界面或扩散体应大于0.7m。

四、如果室内声压级变化范围小于或等于6dB,可直接以分贝值按算术平均计算平均声压级。如果室内声压级变化范围大于6dB,则应按本规范第2.2.1条规定的方法计算。

五、测量声压级用的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2型或2型以上声级计的有关规定。

第2.4.3条 测量的频率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1/3倍频程频带的滤波器测量声压级。滤波器的频率特性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1和1/3倍频程滤波器》的规定。

二、测量1/3倍频程时,应采用以下中心频率:

100、125、160、200、250、315、400、500、630、800、

1000、1250、1600、2000、2500和3150(Hz)。

第2.4.4条 接收室的吸声量的测量和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在公式(2.2.2-2)中包括的吸声量的修正项,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的规定测量混响时间。传声器位置宜取3个,每个位置至少作2次混响时间分析。吸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A ——接收室的吸声量(m 2 );

V ——接收室体积(m 3 );

T 60 ——混响时间(s)。

二、测量一个有足够稳定和已知输出功率的声源在该室内的平均声压级。

第2.4.5条 在测量中,应考虑下列影响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必要技术条件:

一、扩散体的数目和大小。

二、声源的位置。

三、传声器和声源以及传声器和房屋界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四、传声器位置的数目或采用移动传声器时传声器的移动路径。

五、读取声压级的平均时间。

六、确定吸声量的方法,包括在每个测点上重复读数的次数。 C1BgeI0+yQkeaourgm0UXTsmHqQzGykB2UaB4FFCKUuOlP/nl1QgvDn2wx9JxT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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