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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实验室和试件

第2.3.1条 实验室应用两个相连的混响室构成;在两个混响室之间应有一个安装试件的洞口。实验室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测试房间的体积不应小于50m 3 ,两个房间的体积和形状不应完全相同,其体积相差不应小于10%。

二、房间尺寸的比例应合理选择,诸尺寸中不应有两个是相等的,亦不应成整数比。

三、必要时,在两个测试房间内均应安装扩散体。

四、接收室内环境噪声应足够低,并应估计好声源室的输出功率和实验室内准备安装的试件隔声量。

五、在测量隔声量的实验装置中,任何间接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但声源室和接收室之间的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在两个房间的整个表面上宜覆盖一层降低声辐射的衬壁。

六、接收室的低频混响时间应控制在2s左右。

第2.3.2条 试件洞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件墙的面积取10m 2 ,试件楼板的面积宜取10~20m 2 ,墙与楼板的短边长度均不应小于2.3m。

注:所考虑的最低频率的自由弯曲波波长小于试件最小尺寸的一半时,试件可采用较小的尺寸。

二、窗、门及类似的构件,可采用较小的尺寸,装门的试件洞口应与实际建筑物中的条件相同,其下边位置应靠近实验室的地面。

三、试件洞口的布置,应使装置的试件在其周边和墙板间的正常连接及密封状况尽可能类似于实际构造形式。其安装条件应在测试报告中说明。

第2.3.3条 隔墙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件大小应根据本规范第2.3.2条规定的试件洞口大小确定。

二、试件安装在声源室和接收室之间洞口内的位置应予说明。

三、在具有抑制侧向结构声辐射的实验室内,对任何非直接通路的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

注:①对于实验室本身应测量其表观隔声量最大值。具体方法是在试件洞口内装一个高隔声结构,测量其表观隔声量。若进一步改进这一结构的隔声特性,表观隔声量不再增加,即可认为此表观隔声量等于表观隔声量最大值。

如一个试件的表观隔声量测量值 R '小于实验室表观隔声量最大值 R ' ma x 10dB(R' ma x -R'>10dB),间接传声可忽略;该表观隔声量即为试件的隔声量。

如试件表观隔声量与实验室表观隔声量最大值之差小于10dB时(R' ma x -R'<10dB),侧向传声的作用可按本规范附录二中所提出的方法之一进行校核。

②若试件小于试件洞口,应进行预备实验,证明通过周围隔墙传声的能量比通过试件传声的能量要小。但应采用本规范附录二中第一种方法进行校核。

第2.3.4条 门和窗等测试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与本规范第2.3.3条相同的方法进行试验。

二、若试件比试件洞口小,应将一个有足够隔声量的特制隔墙装在试件洞口内,试件放在特制的墙内。通过特制的隔墙和其它间接途径的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

三、对门、窗等构件的面积,应按构件单体开孔面积计算(包括可能用到的框架与密封装置)。

四、安装门时,应使下部位置尽量接近实验室地面。

五、若试件可以开、关,应按正常形式安装成能开启和关闭的,在实验之前应至少开、关10次。 QJ4O4PTau6u2wYNmCaRF1UHMYpBMVjMpTnk9IBTrJL/NhtNg0YubGQjVxLVyBU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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