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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5.1.1

注:① 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 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 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第5.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共享空间,如房间与共享空间连接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并装有水幕,以及封闭屋盖装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 2 的防火分区。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5.2.1

注:①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 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 2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 2 ,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二、2~3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 2 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 2 ,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 2 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 、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第5.3.4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 2 ,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m 2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5.3.7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安全疏散距离 表5.3.8

注:①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② 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m。

楼梯间的底层处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4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散宽度指标 表5.3.10

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第5.3.11条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散宽度指标 表5.3.11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表5.3.12

注:① 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 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第5.3.13条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必须向外开,并宜装置自动门闩。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5.4.1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而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底层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5.4.2条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没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h36apGLgI2vY2w9foo0CGaxdT+BeXsdVovSWL4oD9TRGchdbCocNWeU32Can2a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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