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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 2 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 2 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第6.0.6条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 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 表6.0.5

注: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m 2 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 2 时,宜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第6.0.9条 消除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6.0.12条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qx44B9Shxc9r0P/GRY0o4MCTlWQT95sr8GYO+aSLD+KeFm9lUlxwywnqTh9dln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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