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 .1条 适用于沥青路面的沥青材料有道路石油沥青、软煤沥青、液体石油沥青等,使用时应根据交通量、施工方法、沥青面层类型、材料来源等情况选用。
第3.1.2条 道路石油沥青、软煤沥青、液体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3.1.3条 沥青面层所用的沥青标号,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施工季节气温、路面类型、施工方法和矿料种类和等级情况按表3.1.3选用。
第3.1.4条 沥青标号不符合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其他标号的沥青及稀释剂进行掺配,配制所需材料的比例应由试验室在施工前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配后决定。施工时配制成的沥青,应由试验室每天取样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重新调整配制比例。
第3.1 .5条 沥青材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表3.1.5的规定。加热后的保温时间宜为:道路石油沥青不超过6小时;煤沥青不超过3小时。当天加热的沥青宜当天用完,避免对沥青多次加热。
在城市沥青厂中,沥青在贮油池中的保温温度,一般石油沥青宜为80~110℃;煤沥青宜为70~90℃。
各种沥青面层选用的沥青标号
表3·1·3
注:沥青路面施工气候分类应符合录附三的规定。
沥靑材料的加热温度
表3 ·1 5
注:沥青的浇洒温度可比表规定的低5~10℃。
第3.2.1条 沥青面层所用的碎石、轧制砾石、筛选砾石、石屑、砂和矿粉等应根据本规范中修筑各种沥青面层的有关规定选用。
第3.2.2条 碎石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能。各种沥青面层所使用的石料等级不应低于表3.2.2—1的规定。道路建筑所用石料强度等级及技术标准应符合表3.2.2 —2的规定。
二、碎石的粒径规格应符合表3.2.2-3的规定。
三、碎石与沥青材料应有良好的粘结力,用水煮法测定,其粘结力不应小于JTJ52 —83《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规定的3级标准。如低于3级,应加入外掺剂以提高其粘结力。
四、清洁、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含水量应小于3 %,泥土含量小于 1 %。
五、有良好的颗粒形状,通常以接近立方体、多棱角体为宜,扁平细长颗粒(长边与短边或长边与厚度之比大于3)的含量应小于15 %。
六、在工地现场对碎石的强度进行经常性的质量控制时,可采用石料压碎值试验进行检查,压碎值应符合表3.2.2—4的规定,石料压碎值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四的方法操作。
第3.2.3条 轧制砾石的质量应与碎石的要求相同。轧制砾石用于重交通量沥青面层的沥青混合料中时,粒径为5毫米的颗粒宜有50%(重量)以上;用于贯入式路面时,主层矿料中宜有粒径为5毫米的颗粒30~40%(重量)以上,并至少有二个破碎面。
第3.2.4条 筛选砾石的质量应与碎石的要求相同。筛选砾石仅适用于沥青表面处治以及沥青面层的下层、联结层、基层的沥青混合料中使用。不得做防滑面层。
各种沥靑石层所用石料等级
表3·2·2-1
注:〈1 〉表中的交通量均指单车道设计交通量(后轴重为1 0吨的标准车)。
〈2 〉规定采用1、2级碎石料的路段确有困难时,可降低一级。
道路建筑用石料等级及技术标准
表3 ·2 ·2-2
注:磨耗率应以洛杉矶磨耗机测定的方法为准,无该机时方可用狄法尔磨耗机测定。
各种沥靑面层所
用石料规格
表3·2·2-3
用于中等交通量以上的沥青面层的混合料时,5毫米以上颗粒中至少应掺有50%(重量)的碎石或具有二个破碎面的轧制砾石。
第3.2.5条 砂的质量应坚硬、清洁、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应有适当的级配。泥土含量应小于5 %。
第3.2.6条 石屑最大粒径宜小于8毫米,其质量应与砂的要求相同。
第3.2.7条 矿粉宜采用石灰石、白云石、大理石等碱性岩石磨制的石粉,并不应含泥土杂质和团粒;小于0.074毫米部分的重量比宜大于70%;亲水系数应小于1.00;含水量应小于1 %。
石料压碎値
表3 ·2 ·2-4
注:石料压碎值应以标准粒径石料的测定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