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条 沥青路面的基层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二、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三、表面平整、密实,拱度与面层一致;
四、与面层结合良好。
第2.0.2条 沥青路面的基层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整体型:石灰稳定土、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
二、嵌锁型:泥灰结碎石、沥青贯入式;
三、级配型:级配碎(砾)石、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
各种基层的材料要求,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的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2.0.3条 沥青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或旧路面(作基层时)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可按现行有关基层规范的规定执行。基层的质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修筑沥青面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