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0.1条 混凝土路面的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的高度、宽度、纵横坡度和边坡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三、路基应坚实、稳定,压实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对现有路基加宽,应使新旧路基结合良好,压实度应符合要求。
第3.0.2条 混凝土路面的基层,宜采用板体性好、强度高的石灰稳定土、工业废渣类、级配碎(砾)石掺灰和水泥稳定砂砾(包括砾石土)等半刚性基层,及泥灰结碎(砾)石基层。
第3.0.3条 混凝土路面基层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灰稳定土基层,应做到土块粉碎,石灰合格,配料准确,拌和均匀,控制最佳含水量,碾压密实。石灰含量宜占土的8 ~12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 5℃(摄氏度)时,应停止施工,并应在冻结前达到规定强度,石灰稳定土基层不宜在雨天施工。
二、对煤渣、粉煤灰、冶金矿渣等工业废渣类基层,应按其化学成份和颗粒组成,掺入一定数量石灰土或石渣组成混合料,加水拌和压实,洒水养护。当日平均气温低于 5℃时,不应施工,并应在冻结前达到规定强度。
三、泥灰结碎(砾)石基层,应严格控制泥灰的含量。泥灰的总含量不宜大于总混合料的20 %,石灰含量宜占土的 8 ~12 %,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0~14。施工可采用灌浆法或拌和法,采用拌和法时,应先拌匀灰土。
注:土的塑性指数,为采用76克平衡锥标准测定液限。如采用100克平衡锥,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5~22。
四,级配碎(砾)石掺石灰基层的碎(砾)石颗粒应符合级配要求。细料含量宜为20~30 %,石灰含量宜占细料的8~12 %。
五、水泥稳定砂砾(包括砾石土)基层的砂砾应有一定的级配,最大粒径不应超过5cm,水泥含量不宜超过混合料总重的6 %,压实工作必须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第3.0.4条 基层完成后,应加强养护,控制行车,不使出现车槽。如有损坏应在浇筑混凝土板前采用相同材料修补压实,严禁用松散粒料填补。对加宽的基层,新旧部分的强度应一致。
第3 .0.5条 设置垫层时,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选用当地的砂砾或炉渣等材料;
二、垫层施工前,应处理好路基病害,并完成排水设施;
三、垫层铺筑应碾压密实、均匀;
四、冰冻地区采用灰土垫层时,当日平均气温低于 5℃时,不应施工,并应在冰冻前达到规定强度。
第3.0.6条 混凝土路面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完成路肩、排水及人行道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