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1条 透层适用于石灰或水泥稳定土,级配砂砾、级配碎石、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等基层。
第9.1.2条 透层的沥青材料宜用:
中、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L(M)—1、2,AL(S)—1、2;软煤沥青:T—1。也可用相应稠度的沥青乳液。
沥青的标号应根据基层的种类、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
第9.1.3条 透层沥青的用量:石油沥青宜为0.8 —1.0公斤/米 2 ,煤沥青应按上述用量增加20 %。
第9.1.4条 级配砂砾、石灰或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等基层,如完工后时间较长,表面过分干燥时,可在基层表面浇洒少量的水,达到轻微湿润,俟表面干燥即可浇洒透层沥青。
第9 .1 .5条 浇洒透层沥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气温低于15℃或即将降雨时不应施工;
二、按设计的沥青用量浇洒均匀,发现遗漏地点,应用人工补洒;
三、基层浇洒透层沥青后,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四、在铺筑沥青面层前,若局部地方尚有多余的沥青未渗入基层时,应予以清除。
第9.1.6条 浇洒透层沥青后,如不能及时修筑面层,并须开放施工车辆通行时,可适当增加沥青用量(宜用1.3公斤/米 2 ),并撒铺适量的石屑或粗砂。通车时,应控制车速,当发现局部地方透层沥青剥落,应尽快修补。
一、旧沥青路面作基层时;
二、在修筑沥青面层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桥面上;
三、在沥青面层容易产生推移的路段(如陡坡、急弯及街道的交叉口和停车站等)的基层上;
四、所有与新铺沥青混合料接触的侧面,如路缘石、雨水进水口、各种检查井。
第9 .2 .2条 粘层的沥青材料宜用:
快、中凝液体石油沥青:AL(R)-1、AL(R)-2、AL(M)-3、AL(M)-4、AL(M)-5。也可用相应稠度的沥青乳液。
软煤沥青:T-3、T-4、T-5。
粘层用的沥青材料应与沥青面层所用的种类相同。
第9.2.3条 粘层石油沥青用量宜为0.4~0.6公斤/米 2 ,煤沥青应按上述用量增加20%。
第9.2.4条 浇洒粘层沥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沥青应均匀浇洒或涂刷;
二、浇洒粘层沥青后应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三、粘层沥青浇洒过量处,应用人工刮除。
第9.3.1条 封层分为上封层和下封层两种。
一、上封层适用于:
1.在空隙较大的沥青面层上;
2.有裂缝,或已进行填缝及修补后的旧沥青路面上。
二、下封层适用于:
1.在多雨地区采用空隙较大的沥青面层的基层上;
2.在铺筑基层后,因推迟修筑沥青面层,且须维持一段时间交通(一般为2 ~3个月)时。
第9.3.2条 上封层的沥青材料宜用:
道路石油沥青:AH —90、AH —120、AH —160及A —100、A —140、A —1 80;
软煤沥青:T —5、T— 6、T —7。
下封层的沥青材料宜用:
道路石油沥青:A —180、A —200;
液体石油沥青:AL(M)—5、AL(M)—6及AL(S)—5、AL(S)—6;
软煤沥青:T —4、T —5。
沥青的标号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确定。
第9.3.3条 封层的沥青用量:石油沥青宜为1.0~1.3公斤/米 2 ,上封层应采用中低限,下封层应采用中高限。煤沥青可按上述用量增加20%。
第9.3.4条 上封层矿料的质量应与沥青表面处治的要求相同。下封层矿料质量可酌情降低。矿料尺寸可采用 3 ~ 5 、3 ~10或8、5~10毫米等。
第9.3.5条 封层的矿料用量宜为5~8米 3 /1000米 2 。可根据矿料尺寸、形状、种类等情况确定。
第9.3.6条 封层的施工程序和要求应与单层式沥青表面处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