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条 定位系列的确定,应把房屋建筑看作是三向直角坐标空间网格的连续系列。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以此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第3.1.2条 模数化空间网格的确定,三向均为模数尺寸的模数化空间网格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网格中相邻两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图3.1.2 )
注:在协调斜屋面构配件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可不是水平或不垂直于水平的。
图3.1.2 模数化空间网格
第3.1.3条 模数化网格的确定,当以模数化空间网格的水平面与垂直面的正投影为模数化网格时,此网格的两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基本模数的网格。
二、扩大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扩大模数的网格。网格的两个方向的每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第3.1.4条 模数化网格中间区的确定,当有分隔构件必须将模数化网格加以间隔时,间隔的区域为中间区,其尺寸可不符合模数。(图3.4.3.a )
第3.1.5条 模数化网格平移的确定,当在同一平面图中,同时采用几种模数化网格时,这些网格可在一向或两向互相平移。(图3.1.5 )
图3.1.5 模数化网格平移
第3.2.1条 定位轴面的确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网络的面为定位轴面,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轴面。
第3.2.2条 定位轴线的确定,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定位轴线。(图3.2.2 )
第3.2.3条 定位面的确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除定位轴面以外的定位平面均为定位面。定位面应设有水平定位面与竖向定位面。
第3.2.4条 定位线的确定,应以定位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线。定位线应设有水平定位线与竖向定位线。(图3.2.2)
图3.2.2 定位轴线与定位线
注:定位平面包括定位轴面与定位面。
第3.2.5条 楼(地)面的定位平面的确定,当一组水平的模数化定位平面连续与同座房屋中其他各层的整个楼(地)面相重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第3.2.6条 楼层高度的确定,应是两个相邻楼面或楼面与地面定位平面间的竖向尺度。(图3.2.6)
第3.2.7条 房间高度的确定,应是在一层中的楼板面层上表面的定位平面与该层装修完毕平顶面的定位平面之间的竖向尺度。(图3.2.6 )
第3.2.8条 楼板层高度的确定,应是一个楼板层中面层上表面的定位平面和装修完毕平顶面的定位平面之间的楼板区的竖向尺度。(图3.2.6 )
图3.2.6 模数化楼层、房间、楼板层高度
第3.2.8条 凡位于模数化定位平面间的用以容纳一个或一组构配件的模数化或非模数化的空间(区),可用这些构配件填满,也可完全空着。
第3.3.1条 协调空间应以构件安装后被完全包裹在内的最小容积确定。该容积不应以构件形状来决定,而应以三对平行面直交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第3.3.2条 模数协调空间应是定位平面限定的一种协调空间,其尺寸应为模数尺寸。(图3.4.2a )
第3.3.3条 技术协调空间应是一种非模数的协调空间,当限定此空间的平面的间距时,应与技术尺寸定位平面相重合。(图3.4.2a )
第3.3.4条 可容空间应由定位面所限定的自由空间确定,此空间应以容纳各种建筑构配件。
第3.3.5条 模数可容空间应是一种由定位平面限定的可容空间,其尺寸应为模数尺寸。(图3.4.2a )
第3.3.6条 装配空间是指在构配件定位时,构配件的一个界面和该构配件相对应的定位平面之间的剩余空间。(图3.4.2a)
第3.3.7条 用于模数空间与非模数空间的标志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带半圆符号的一边示模数空间,不带半圆符号的一边示非模数空间。
二、 左右两边均示模数空间。
第3.4.1条 模数化网格采用单轴线定位还是采用双轴线定位,或是两者兼用,应根据建筑设计、施工及构件生产等条件综合确定。连续的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
第3.4.2条 单轴线定位用于模数协调空间与模数可容空间之间的组合,宜采用通长或穿通式构件,当模数协调空间大于技术协调空间时,出现装配空间。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出现装配空间。(图3.4.2a、b)
图3.4.2 单轴线定位
第3.4.3条 双轴线定位用于技术协调空间与模数可容空间之间的协调,宜采用嵌入式构件。(图3.4.3a、b)
图3.4.3 双轴线定位
注:当定位平面用于构件边界时简称界面。
第3.5.1条 构配件或组合件在模数化空间网格定位时,都应按三个方向借助于边界定位平面和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来定位。
第3.5.2条 三向边界定位平面的定位,应由三个方向六个定位平面来确定构件位置。(图3.5.2)
图3.5.2 三向边界定位平面定位
第3.5.3条 二向边界定位平面和一向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的定位,应由三个方向五个定位平面来确定构件位置。(图3.5.3 )
图3.5.3 二向边界定位平面和一向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定位
第3.5.4条 一向边界定位平面和二向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的定位,应由三个方向四个定位平面来确定构件位置。(图3.5.4 )
第3.5.5条 三向中线定位平面的定位,应由三个方向三个定位平面来确定构件位置。(图3.5.5 )
图3.5.4 一向边界定位平面和二向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定位
图3.5.5 三向中线定位平面定位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加单位 :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设计院
同济大学
南京工学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陕西省建筑设计院
湖北工业建筑设计院
武汉煤矿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吕良芳
沈运柱
陈金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