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条 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 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
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表2-1-3 模数数列(单位)
第2.2.1条 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
第2.2.2条 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
第2.2.3条 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M至75M;
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M至96M;
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20M;
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120M;
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0M至360M;
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0M至360M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
第2.2.4条 竖向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
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2.2.5条 分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10M数列按1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10M至2M;
二、1/5M数列按2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4M;
三、1/2M数列按5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0M。
第2.3.1条 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2条 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3条 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15M、30M、6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4条 竖向扩大模数3M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5条 分模数1/10M、1/5M、1/2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
分模数不应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距离,但根据设计需要分模数可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平移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