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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

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

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

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 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 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FHRfTzAHxZeJVaDlvsIEDX9fuCXtCnoUi1pOm4eyOTyulZ59YonjvJyXz/QGyw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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