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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字体

第4.0.1条 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应清楚正确。

第4.0.2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必须用黑墨水书写。

第4.0.3条 文字的字高,应从下列系列中选用:

2.5、3.5、5、7、10、14、20m m。

如需书写更大的字,其高度应按 的比值递增。

第4.0.4条 图及说明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宽度与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长仿宋体字高宽关系(mm)

表 4.0.4

大标题、图册封面、地形图等的汉字,也可书写成其它字体,但应易于辨认。

第4.0.5条 汉字的简化书写,必须遵守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有关规定。

第4.0.6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的书写与排列等,应符合表4.0.6的规定。(见下页)

第4.0.7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如需写成斜体字,其斜度应是从字的底线逆时针向上倾斜 75 °。斜体字的高度与宽度应与相应的直体字相等。

第4.0.8条 汉字的字高,应不小于3.5mm;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2.5mm。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书写规则

表 4.0.6

注:①小写拉丁字母a、c、m、n等上下均无延伸,j上下均有延伸;

②字母的间隔,如需排列紧凑,可按表中字母的最小间隔减少一半。

第4.0.9条 表示数量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例如三千五百毫米应写成3500mm,三百二十五吨应写成 325t,五十千克每立方米应写成50kg/m 3

第4.0.10条 表示分数时,不得将数字与文字混合书写,例如四分之三应写成3 /4,不得写成4分之3,百分之三十五应写成 35 %,不得写成百分之 35。

第4.0.11条 不够整数的小数数字,应在小数点前加 0定位,例如0.15、0.004等。

第4.0.12条 长仿宋体汉字字例

第4.0.13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字例

一、一般字体(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 /10)

二、窄体字(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 /14) Ih+lrK/ev/tsmlQLP2TaJtFi9UMmxcgd+obimgNETyCc6Q1WeE30FPxtGhwyWt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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