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1条 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图例线应间隔匀称,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
二、同类材料不同品种使用同一图例时(如:混凝土、砖、石材、木材、金属等),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三、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倾斜方向相反(图 8.1.1a);
图 8.1.1a 相同图例相接时画法
四、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宽度不得小于0.7mm(图 8.1.1b)。
图 8.1.1b 相邻涂黑图例的画法
第8.1.2条 下列情况可不画建筑材料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一、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用一种建筑材料时;
二、图形小而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
第8.1.3条 面积过大的建筑材料图例,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局部表示(图8.1.3)。
图 8.1.3 局部表示图例
第8.1.4条 使用本标准的图例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可自编图例,但自编的图例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应在图纸上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
第二节续表
第二节续表
注:序号1、2、5、7、8、12、14、18、20、24、25图例中的斜线、短斜线、交叉斜线等一律为 45 °。